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击破侵害未成年人重罪指控!陈年(十年)强奸案证据链全面瓦解,成功争取存疑不起诉

发布者:万鹏律师 时间:2026年04月20日 13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承办律师:万鹏

案号:渝两江新区检未刑不诉〔2026〕XX号

决定时间:2026年3月20日

罪名:强奸罪(侵害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

案件结果:本案系侵害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的重罪案件,当事人刚刑满释放即因10年前的强奸案被追诉,面临"侵害未成年人从重处罚+组织卖淫罪重罪前科"双重不利局面,一旦定罪将在3-10年有期徒刑幅度内从重判处,且无任何缓刑可能。我方接受案件后,全面复盘全案证据,精准锁定指控核心缺陷,推动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最终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检察院全面采纳辩护意见,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对邹某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彻底避免当事人刚出狱即再次入狱的命运,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若果把不起诉案件也当做无罪辩护成功案件,那么本案也是无罪辩护成功的案件。

一、案件基本背景

2016年10月22日,公安机关接报案称,被害人李某某(案发时未满16周岁)当晚与邹某某等人饮酒后醉酒,被邹某某带至出租屋并趁其熟睡之际强行发生性关系。2016年10月25日邹某某因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后因证据不足被监视居住,2017年5月解除监视居住。

2019年10月8日,邹某某因犯组织卖淫罪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26年2月11日刑满释放。而在其服刑期间,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就上述强奸案再次侦查终结,并于2026 年1月13日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邹某某刑满释放次日即被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移送起诉认定:邹某某趁未满16周岁的被害人李某某醉酒熟睡之际,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作为侵害未成年人的重罪案件,司法实践中普遍从严从重打击,且当事人有组织卖淫罪重罪前科,一旦定罪必将判处实刑。同时,本案系时隔10年的陈年旧案,证据先天不足,给辩护工作带来极大挑战。律师接受案件后,核心辩护任务是全面梳理全案证据,精准击破指控证据链,严格恪守证据裁判原则,推动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彻底化解当事人的刑事风险。

二、核心辩护思路

接受案件后,辩护人第一时间查阅全部案卷材料,梳理10年前的报案材料、讯问笔录、证人证言、现场勘验记录等全部证据,结合《刑法》及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裁判、存疑不起诉的相关规定,针对本案 "侵害未成年人重罪背景、证据链断裂、关键事实存疑、陈年旧案证据瑕疵" 四大核心问题,制定了针对性的辩护策略,核心辩护要点如下:

(一)全面复盘全案证据,精准锁定指控核心缺陷

辩护人向检察机关明确,即便本案涉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被害人,也必须严格遵守"证据确实、充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法定定罪标准,而本案指控邹某某构成强奸罪的证据存在根本性缺陷:

1、无任何直接客观证据:本案未提取到能证实双方发生性关系的DNA鉴定、体液痕迹、生物物证等直接证据,现场勘验记录也未发现任何与犯罪相关的痕迹;

2、言词证据存在重大矛盾:被害人陈述关于事发经过、细节的表述存在前后不一致之处,且证人证言仅能证实被害人醉酒后被邹某某带走,无法直接证实双方发生了性关系,更无法证实系违背被害人意志;

3、案件存在无法排除的合理怀疑:时隔10年,相关证据已灭失,无法还原事发当时的完整情况,不能排除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的合理怀疑。

(二)严格适用"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论证不符合起诉条件

辩护人向检察机关提交详细的法律意见书,明确指出:

1、刑事诉讼实行证据裁判原则,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不得认定被告人有罪,不能因被害人系未成年人就降低定罪证明标准

2、本案仅有被害人陈述这一孤证,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

3、不能因当事人有刑事前科就形成有罪推定,对于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三)推动退回补充侦查,进一步落实不起诉基础

针对本案证据存在的缺陷,辩护人向检察机关提出明确的补充侦查建议,要求公安机关补充调取能证实双方发生性关系及违背被害人意志的相关证据。2026年2月9日,检察机关采纳辩护人意见,将本案退回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补充侦查。补充侦查期间,公安机关仍未取得任何新的有效证据,无法补全指控证据链,进一步强化了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认定。

(四)全程跟进案件进程,持续沟通说服检察机关

在案件审查起诉及补充侦查期间,辩护人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提交多轮补充法律意见,反复强调本案的证据缺陷及存疑不起诉的法律依据,同时明确指出,即便在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也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严格适用证据裁判原则。最终,检察机关全面采纳辩护意见。

三、案件决定结果

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后,仍然认为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于2026年3月20日作出不起诉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本案的成功辩护,不仅让刚刑满释放的当事人彻底摆脱了再次入狱的刑事风险,更在侵害未成年人重罪案件中坚守了证据裁判原则,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公平正义。当事人对辩护结果表示高度认可,对律师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给予了充分肯定。

四、律师办案心得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侵害未成年人陈年旧案存疑不起诉案件,同时兼具当事人有重罪前科、刑满释放当日即被追诉的特殊背景,案件的核心难点在于: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是当前司法机关重点打击的重罪,社会关注度高,量刑普遍从严,当事人的前科身份更容易导致有罪推定,给辩护工作带来极大压力。

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辩护人必须始终坚守证据裁判原则,不能因案件性质恶劣、被害人身份特殊就降低辩护标准。无论案件社会影响多大,都必须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全面审查每一份证据,精准识别证据链中的漏洞和缺陷。对于证据不足的案件,要敢于坚持"存疑有利于被告人" 的原则,据理力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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