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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纠纷中,发生的伤人事件如何赔偿?--公司的收入等于经营者的收入?

发布者:万鹏律师团队 时间:2020年02月03日 25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日常纠纷中,发生的伤人事件如何赔偿?--公司的收入等于经营者的收入?

 

一、基本案情2018年4月1日下午15时许,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渝DGXXXX的白色小轿车,停在了重庆市江北区大石坝XX库房门口道路处,当日下午16点30分许,彭某驾驶车辆来到该库房门口道路处准备驶入库房,发现唐某的车辆挡住了道路,彭x遂电话联系唐某要求挪车。16点31分许,唐某及其父母三人来到现场,双方为挪车事宜发生争论,彭某电话报警,其后双方继续争论,在争论过程中双方矛盾升级,唐某之父动手推搡彭某,随即双方发生抓扯,唐某在彭某背后数次推搡、打击其背部,唐某之父与彭某相互抓扯,其后双方被劝解开,之后唐某仍数次冲向彭某,意图击打彭某,均被唐某母亲及另一妇女拖住,冲突暂时平息,但双方仍继续争论,16点54分许唐某再次冲向彭某并动手打向彭某面部,彭某随即反击唐某面部,唐某被彭某打中面部,随即捂住耳朵蹲下,唐某父亲等与彭某发生抓扯,随即分开。16点56分许,警察到达现场处理纠纷,在警察的调解下唐某之父将车挪走,彭某将自己驾驶的车辆渝DXXXX开至库房。

事情发生后当天,唐某前往重庆三博江陵医院住院治疗,经过5天的住院治疗于2018年4月6日好转出院,其出院诊断为:1、头部外伤:①左颞部头皮挫伤②左面颊部、鼻部软组织挫伤③轻微脑震荡?;2、左耳鼓膜裂伤?其出院医嘱为:1、出院休息二周;2、建议门诊五官科复查耳部情况;3、适当口服活血祛瘀等药物;4、门诊定期随访二周。

二、伤者(唐某)的要求:要求我的当事人全额赔偿其损失(不区分责任),并且其误工费要求按照他所经营的门市收入来赔偿。

三、崎岖道路:在开庭审理中,起初法官对我们的态度极度不友好,因为我的当事人是男的,而伤者是女的,法官认为男的打女的就是有很大的问题,就算挡住了门市的出路,男方也不应当殴打女性。所以在法庭上对我们各种不满,认为即使女方有过错也是很小的过错。

四、辩护策略:鉴于已经明显感觉法官已经偏向原告,我们一直坚持原告存在重大过错,并且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由于我们开庭前做足了功课,将门市的监控视频提交法庭(在法庭上法官说为了节约时间,能否不看视频,我对此坚决予以反对),在看完视频后,法官听了我的解释,法官的态度一下就改变了,于是就做出了前述的事实认定。因为这不仅仅是挡路的行为,而且在后期的冲突中,原告方存在重大过错。第一个目的我们已经达到,然后对要求的误工费按照收入来计算进行辩论,我们不认可原告提交的证据,即使证据属实那么也无法证明为营业收入就是他的个人收入。

五、法院的认为: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因唐某将车辆停放在彭某的库房门口道路处,挡住了出入的道路,导致彭某无法将车辆停至库房,彭某在与唐某一家交涉挪车问题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从事发视频可以看出,系唐某父亲首先动手推搡彭某导致矛盾升级,双方发生抓扯,在此过程中,唐某数次动手击打彭某,彭某均未反击,最后在唐某再一次冲向彭某并伸手打击彭某面部时,彭某反击,造成唐某面部等受伤的结果。从整个事件来看,彭某反击造成唐某受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唐某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错。首先,唐某将车辆停放在彭某库房门口挡住了出入的道路,从便利通行的角度来讲,唐某的不当停车行为本身过错,在彭某与其交涉挪车时,理当将自己的车辆挪走,以方便他人出行,而唐某一方并未积极主动将车辆挪走,而是将矛盾激化,在事态渐进平息时,再次冲向彭某伸手打击彭某面部,将矛盾再次激化,导致在与彭某的互殴过程中受伤,其很明显存在较大的过错。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本院认为由彭某承担50%的责任,唐某承担50%的责任为宜。误工费,唐某仅举示其所负责的重庆中国XX旅行社有限公司沙坪坝区XXXX门市部2018年4月份的营业情况及该门市2017年4月份的营业情况,首先这些营业情况是唐某的自述,其次营业情况会受到诸多因素影响,在没有证据支撑的情况下不能认定营业额的减少系误工所导致,再次该门市系分公司其营业收入归总公司所有,唐某仅是该分公司负责人,不能简单的理解为该分公司的营业收入归唐某所有,因此上述证据并不能说明唐某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情况,因此应当按照2017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70889元/年的标准计算其误工费。

六、案例教育:这个案子虽然通过法律得到了较好的解决,但是却花费了较长的时间,大家在遇到矛盾纠纷时要和气处理,不要急躁。发生事情之后,要很好地保留证据,以便在后期的法律程序中对自己有利,还有就是提醒大家的是,公司的收入不是你自己的收入,即使公司是你控股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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