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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发生后,车主不赔偿怎么办?------及时委托律师起诉

发布者:万鹏律师团队 时间:2020年01月13日 38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交通事故发生后,车主不赔偿怎么办?------及时委托律师起诉

一、案件基本情况:2016年9月13日5时8分许,原告吴某某儿子陈某驾驶摩托车从渝北区回兴工业园区方向沿兴科大道往一碗水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兴科大道与宝桐路一路交叉红绿灯路口处时,该车车头与被告杨某驾驶的小客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摩托车乘车人杨均和陈某受伤,陈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陈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杨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小客车系被告韩某所有,事故发生时,被告杨某受被告韩某雇佣驾驶该车;被告保险公司重庆分公司为该车承保了交强险及不计免赔的商业三者险50万元。本案事故发生在该保险期间内。

陈某受伤后被送入人民医院治疗22天后死亡。陈某住院期间,原告垫付医疗费8000元,被告杨某垫付医疗费2338.9元,被告保险公司重庆分公司垫付医疗费10000元。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亦垫付了医疗费。

陈某于1992年10月7日出生,其户口性质系农村户口。事故发生前,陈某在重XXX空调有限公司工作,月均工资3163元,从2013年开始一直在城镇务工及居住。

二、起诉之前的情况:事情发生后,原告多次与被告以及保险公司协商,但是保险公司一直拖着不解决,于是找我们进行起诉。

三、涉及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本案代理策略:因为死者已经去世,且系外地人,那么本案就应当尽快立案,催促法官尽快开庭,以达到委托人的目的。

五、法院判决:判决保险公司支付费用。

六、感想:开车注意安全,发生事故之后,尽快协商,不行尽快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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