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渝涪劳人仲案字 (2026)第XX号
调解时间:2026年3月10日
案由: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等劳动争议
案件结果:针对劳动争议中企业以“主动离职”为由拒不支付经济补偿、奖金券等隐性福利维权难度大的双重行业痛点,我方代理申请人罗某某就与重庆某板材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一案,向重庆市涪陵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仲裁审理过程中,我方以8250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为核心维权主线,同时重点突破企业奖金券权益兑现的维权难点,全面锁定企业多项违法用工事实,高效促成双方达成全面调解方案,推动仲裁委依法出具仲裁调解书。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147440元的全额款项,不仅全额兑现了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更将15000元奖金券一并纳入支付范围,完整覆盖了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诉求,约定2026年4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本案既实现了劳动者经济补偿核心法定权益的全额保障,又成功突破了隐性福利的维权壁垒,最大程度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一、案件基本背景
申请人罗某某于2020年8月10日入职重庆某板材有限公司,担任轧辊主任一职,双方约定月基础工资15000元。在职期间,该公司长期存在未足额发放工资的违法行为,2025年1月至10月期间每月仅发放70%左右工资,同时拖欠申请人2025年12月1日至2026年1月17日期间的全额工资;此外,公司未依法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未依法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更未按约定兑现向申请人发放的15000元奖金券。申请人多次与公司沟通协商,要求补足拖欠工资、兑现奖金券均无果,公司的持续违法用工行为,导致申请人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但公司明确拒绝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坚称系申请人主动离职,无需承担任何补偿责任,同时以“奖金券系企业自主福利,有权决定是否兑现”为由,拒绝履行奖金券支付义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委托万鹏律师代理本案,向重庆市涪陵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核心诉求包括确认劳动关系解除,并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82500元、拖欠工资78244.34元、带薪年休假工资37931.03元、奖金券15000元,合计金额超21万元。本案核心难点在于:一是经济补偿维权存在核心抗辩,企业以申请人主动离职为由,拒不支付8250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而经济补偿是本案最核心的法定诉求;二是奖金券属于企业自主发放的隐性福利,无明确的法律法规直接规定,司法实践中认可度低、举证难度大,是企业方核心的抗辩焦点;三是企业方为本地规模型生产企业,有专业律师代理应诉,抗辩力度大,需同时突破经济补偿与奖金券两大维权壁垒,案件办理难度较高。如何成功认定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法性,全额锁定经济补偿核心权益,同时突破奖金券的维权难点,实现申请人权益最大化,成为本案代理工作的核心任务。
二、核心代理思路
接受委托后,代理人第一时间与申请人全面沟通案情,梳理了申请人在职期间的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奖金券实物、社保缴纳记录、与公司管理人员的沟通记录等全部证据材料,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针对本案两大核心难点,制定了“经济补偿筑牢底线、奖金券重点突破、全权益打包保障”的针对性代理策略,核心代理要点如下:
(一)以经济补偿为核心主线,全面驳斥企业“主动离职”抗辩,锁定法定支付义务
针对企业拒不支付经济补偿的核心抗辩,代理人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完成了全链条的法律论证与证据固定,确保经济补偿核心权益的全额实现:第一,全面锁定企业两项核心违法事实,即长期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这是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代理人通过核对申请人近5年的工资发放流水,精准核算出公司每月克扣、拖欠的工资金额,结合劳动合同约定的15000元月工资标准,形成了完整的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证据链;同时调取公司社保缴纳记录,证实公司未依法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的持续违法状态,明确了申请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根本原因,并非无理由主动离职。第二,精准核算经济补偿的法定金额,明确企业的支付义务。根据申请人近5年半的工作年限,结合15000元的月工资标准,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精准核算出8250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的法定金额,向仲裁庭与企业方明确,该笔经济补偿是企业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而非可协商、可减免的福利。第三,向企业方充分释明拒不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律后果,明确即便进入庭审程序,基于完整的证据链,申请人的经济补偿诉求也必然会得到仲裁庭的支持,企业不仅需要全额支付经济补偿,还将承担额外的诉讼成本与声誉风险,为后续调解协商牢牢掌握了主动权。
(二)多维度突破奖金券维权难点,为经济补偿调解协商增加谈判筹码
针对本案另一核心难点15000元奖金券的权益主张,代理人制定了多维度的论证思路,不仅为了兑现申请人的该项权益,更是为了进一步佐证企业的不诚信用工行为,强化经济补偿诉求的合理性与合法性。一是从法律性质上,明确奖金券属于奖金范畴,是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与经济补偿同属劳动者应得的劳动报酬,企业负有法定兑现义务;二是从证据层面,梳理了同期公司向其他员工发放、兑现奖金券的相关证据,证实该奖金券是公司面向全体管理人员的统一福利政策,有明确的兑现惯例,申请人完全符合兑现条件;三是从诚实信用原则层面,向仲裁庭与企业方释明,企业发放奖金券后又单方拒绝兑现,违背了劳动关系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与其拒不支付经济补偿的行为一脉相承,均是严重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多维度的法律论证,彻底打破了企业方的核心抗辩,不仅为奖金券权益的兑现奠定了基础,更让企业方意识到,其在本案中无任何抗辩优势,进一步推动企业方接受以经济补偿全额保障为核心的调解方案。
(三)坚守双权益全额保障底线,促成一次性打包调解方案
在调解协商过程中,代理人始终坚守两大核心底线: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82500元一分不打折、15000元奖金券全额兑现,拒绝企业方提出的“压缩经济补偿金额、剔除奖金券诉求”的方案,针对性设计了将经济补偿、拖欠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奖金券全部纳入调解金额的一次性打包支付方案。代理人积极与仲裁庭、企业方代理律师保持多轮高效沟通,全面释明申请人各项诉求的法律依据与事实支撑,明确申请人的核心诉求是全额兑现经济补偿这一法定权益,而奖金券是申请人应得的劳动报酬,两项权益均有充分的法律与事实支撑。最终,企业方全面接受了我方提出的调解方案,同意将82500元经济补偿与15000元奖金券全额纳入调解支付金额,实现了申请人法定权益与合理福利的双重全额保障。
三、案件调解结果
重庆市涪陵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6年3月作出仲裁调解书,全面采纳了我方提出的调解方案,对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依法予以确认:双方确认于2026年1月17日解除劳动关系;由被申请人重庆某板材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全案请求项目共计147440元(全额覆盖申请人主张的8250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与15000元奖金券),此款于2026年4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
本案通过仲裁调解,不仅全额兑现了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的核心法定权益,更突破了奖金券这类隐性福利的维权壁垒,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14万+的全额款项,完整实现了申请人的全部仲裁目标。
四、律师办案心得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兼具经济补偿核心争议与隐性福利维权难点的劳动争议案件,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始终是贯穿本案的核心主线,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核心法定权益,而奖金券则是劳动者应得的劳动报酬的延伸,二者均应得到法律的全面保护。在司法实践中,很多企业存在一个错误认知,认为只要让劳动者“主动提离职”,就能规避经济补偿的支付义务,同时通过发放奖金券等隐性福利激励员工,又在员工离职时单方拒绝兑现,这种行为既违背了劳动关系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也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很多劳动者在维权时,往往容易陷入两个误区:要么只关注拖欠工资,忽视了经济补偿这一核心法定权益;要么因为企业的抗辩,被迫在经济补偿金额上做出让步,放弃自身的合法权益。
作为劳动者的代理律师,我们始终坚持 “劳动者的法定权益,一分都不能少” 的代理原则。在本案的代理工作中,我们没有将经济补偿与奖金券割裂开来,而是以经济补偿维权为核心主线,通过锁定企业违法用工事实,彻底打破了企业 “主动离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的抗辩,同时以奖金券的维权突破为辅助,进一步强化了我方的谈判优势,最终实现了两项权益的双重全额保障。
同时,我们始终坚持 “调解优先、权益不打折” 的代理思路,以充分的庭审准备为基础,通过专业的沟通与方案设计,推动企业方全面接受调解方案,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内,为当事人全额兑现了82500元经济补偿,同时突破了隐性福利的维权壁垒。这也要求劳动争议案件的代理律师,既要熟练掌握经济补偿相关的法律规则与司法裁判尺度,也要具备处理疑难、新型劳动争议的专业能力,既要守住劳动者法定权益的底线,也要为劳动者争取应得的全部劳动报酬,真正全面、充分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