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运输毒品(海诺因)212.03克---从轻辩护,最终为有期徒刑
一、案件背景:被告人在日常的玩游戏中,闲得无聊于是就在网上四处浏览,结果发现有人要求帮忙运输东西,并且介个很高,于是被告人就心动了,就联系了别人,但是他只知道运输的是违禁品,但是不知道运输的是毒品。
二、基本案情:2019年6月2日,被告人将36包海洛因吞入腹中,后与他人拼车经云南省孟连县于2019年6月3日18时许到达重庆北站,并入住重庆市渝北区xx小区xx宾馆xx房间。同日21时许,公安民警在xx房间门口将被告人查获,随后在该房间厕所内查获其已从体内排出的海洛因36包(净重212.03克)。
三、罪名分析:运输毒品罪
量刑规定: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四、本案辩护策略:针对被告人所运输的毒品数量已经远远超过了50克(50克就可以枪毙了),在被告人没有任何情节的情况下,只能积极为被告人从轻辩护,争取为有期徒刑,避免无期徒刑和死刑。
五、法院判决:采纳辩护意见,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六、感想:毒品是害人害己,并且因为贩卖的毒品与收入不成正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