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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抗辩驳回原告超三分之一诉讼请求,为民间借贷纠纷案当事人大幅削减债务清偿责任

发布者:万鹏律师 时间:2026年04月05日 75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承办律师:万鹏

案号:(2025)苏0118民初XX号

判决时间:2026 年1月29日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件结果:针对原告南京某机械有限公司起诉主张当事人返还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对应利息的诉讼请求,我方代理被告郑某某应诉,庭审中精准抗辩成功否定其中50万元借款关系的成立,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关于50万元本金及对应利息的全部诉讼请求,为当事人直接削减超三分之一的债务清偿责任,同时大幅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费用承担比例,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一、案件基本背景

2024年,被告郑某某因资金周转需要,与原告南京某机械有限公司发生款项往来,其中原告于2024年7月11日向郑某某转账100万元,郑某某后续就该笔款项向原告出具借条,明确了还款期限与利息标准。此外,原告法定代表人阮某某于2024年6月14日向衢州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郑某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转账50万元,转账备注交易用途为投资。

2025年8月,原告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郑某某诉至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主张上述两笔款项合计150万元均为借款,诉请判令郑某某立即返还借款本金150万元,按年化4%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案件受理后,郑某某在法定期限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历经一审、二审程序,法院最终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案件由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万鹏律师接受郑某某委托,担任其一审程序的诉讼代理人,核心代理任务是厘清案涉款项的法律性质,否定原告就50万元款项主张的借贷关系,依法削减当事人的债务承担范围,全面维护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二、核心代理思路

接受委托后,代理人第一时间查阅全案卷宗材料,梳理银行转账记录、借条、微信聊天记录、项目文件等全部证据,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民间借贷纠纷司法裁判规则,针对本案 “50万元款项性质认定、借贷关系成立要件、举证责任分配”三大核心争议焦点,制定了层层递进的针对性代理策略,核心代理要点如下:

(一)精准案件核心争议,厘清借贷关系成立的法定核心要件

庭审中,代理人首先向法庭明确,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必须同时满足“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出借人完成款项交付”两大核心法定要件,缺一不可。针对本案,被告对100万元的借款事实不持异议,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为原告法定代表人转账至案外人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50万元,是否与被告成立借贷关系。围绕该核心争议,代理人严格依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举证规则,全面拆解原告的证据链,明确指出原告就该50万元款项,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其与被告达成了借贷合意,其主张借贷关系成立缺乏核心事实依据。

(二)紧扣法定举证规则,完整举证抗辩50万元款项的投资性质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庭审中,代理人全面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投资合作协议书、项目招募文件、银行转账电子回单等完整证据链,充分证实被告的抗辩主张:其一,案涉50万元的银行回单上,明确备注交易用途为投资,款项直接支付至案外人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账户,并未交付给被告郑某某个人;其二,该笔转账发生前,被告已与原告法定代表人阮某某就项目股权合作、投资事宜进行多次沟通,先后发送了项目招募文件、股权合作协议等材料,阮某某亦明确表示将协议交由法务审核,该50万元转账与案涉投资事宜直接对应,并非借款交付;其三,被告后续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中,明确载明借款金额为100万元,并未将该50万元计入借款总额,进一步印证双方就该50万元从未达成借贷合意。通过完整的证据体系,被告已完成法定举证义务,原告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进一步的举证责任。

(三)全面击破原告单方主张,厘清法律关系边界,夯实抗辩基础

针对原告提出的“投资协议系被告单方拟定、无原告盖章、原告未实际参与经营,故50万元属于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核心主张,代理人当庭提出明确反驳:借贷关系的成立与否,核心在于双方是否存在借贷合意,原告未就50万元款项与被告达成借贷合意提供任何有效证据,其单方陈述无法替代双方的合意约定;投资关系与民间借贷关系属于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原告若就该50万元投资款存在争议,应另案向适格主体主张权利,无权在本案中要求被告个人承担借款返还责任。

同时,针对被告已支付的3500元款项,代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的债务清偿顺序规定,提出该款项应优先冲抵借款利息的抗辩意见,于法有据,进一步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全程把控诉讼程序,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程序与实体双重权益

案件受理之初,代理人便依法协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历经一审、二审程序,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庭审过程中,围绕原告提交的全部证据,发表了全面、精准的质证意见,针对案件核心争议焦点发表了完整的代理意见,逻辑清晰、于法有据,全面说服合议庭采纳我方的核心抗辩观点。

三、案件判决结果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我方的全部核心代理意见,认定原告主张的50万元借贷关系不能成立,仅支持了原告关于100万元借款本金及对应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律师办案心得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核心难点在于如何准确区分借贷关系与投资关系的法律边界,如何运用民事诉讼举证规则,否定原告缺乏借贷合意的款项主张。在民间借贷纠纷的司法实践中,原告仅依据转账凭证提起诉讼的情形十分常见,而被告能否完成初步举证责任、厘清款项的真实性质,是案件能否实现有效抗辩、胜诉维权的核心关键。

在民商事诉讼尤其是民间借贷案件的代理中,律师必须牢牢把握“借贷合意+款项交付”这一借贷关系成立的核心要件,对全案证据进行精细化拆解,严格恪守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定证明标准,精准识别原告证据链中的核心缺陷。同时,要准确区分不同法律关系的边界,不能将不同法律性质、不同权利义务主体之间的款项往来混为一谈,这是实现精准抗辩、有效代理的核心前提。

民事代理的核心,在于精准抓住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通过专业的证据梳理与法律论证,不仅要在庭审中说服法庭,更要从根本上否定原告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的诉讼主张。本案中,正是通过对案涉50万元款项性质的精准抗辩,完整呈现了款项对应的投资事实,厘清了双方的借贷合意范围,成功推动法庭全面采纳我方抗辩意见,否定了原告超三分之一的诉讼请求,为当事人大幅削减了债务清偿责任。这也要求民商事诉讼律师不仅要熟练掌握法律条文与证据规则,更要具备极强的庭审抗辩能力与证据梳理能力,在法律框架内为当事人争取最优的案件处理结果,真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当事人在个案中感受到法律的公平与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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