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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检方核减超半数涉案金额,成功为诈骗案当事人争取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成立后首批缓刑判决

发布者:万鹏律师 时间:2026年04月01日 12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承办律师:万鹏

案号:(2025) 渝 0112 刑初 XX号

判决时间:2026年1月26日

罪名:诈骗罪

案件结果:针对公诉机关最初指控当事人诈骗金额46万余元、量刑建议三年有期徒刑的不利局面,我方代理被告人侯某某应诉,庭审中精准抗辩打掉超半数不实涉案金额,推动公诉机关变更起诉将涉案金额降至21万余元。本案由2026年1月25日挂牌成立的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于该院成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2026年1月26日)作出判决,法院全面采纳我方核心辩护意见,判处被告人侯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本案也成为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挂牌成立后作出的第一批(份)缓刑判决,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案件基本背景

2022年4月,被告人李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通过互联网投放引流广告,虚构仅需支付900元至2000元即可办理国家应急管理部门、住建委等部门颁发的特种行业资格证、无需参加培训和考试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钱款。2022年8月,李某某注册成立山东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公司名义实施诈骗活动,并招募包括侯某某在内的业务员开展销售工作,组织统一话术培训。案发后,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侯某某涉嫌诈骗罪移送审查起诉。公诉机关最初作出的《起诉书》指控,侯某某作为公司业务员,经手骗取300余名被害人共计46万余元,属于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可适用缓刑。案件审理过程中,因行政区划调整,原审理法院撤销,本案由2026年1月25日新挂牌成立的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2026年1月26日为该院成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本案也成为该院挂牌成立后首批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的刑事案件。万鹏律师担任侯某某一审辩护人,核心辩护任务是打掉不实涉案金额,全面梳理从轻、减轻量刑情节,为当事人争取缓刑判决,同时确保辩护意见被新成立的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全面采纳,最大限度降低当事人的刑事处罚风险。

二、核心辩护思路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第一时间查阅全案卷宗材料,梳理上千条交易流水、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公司财务数据、话术培训材料等全部证据,结合《刑法》及诈骗罪相关司法解释、重庆本地司法裁判规则,针对本案“涉案金额认定争议、共同犯罪中当事人地位作用、新法院裁判尺度适配、缓刑适用条件”四大核心争议点,制定了层层递进的针对性辩护策略,核心辩护要点如下:

(一)全面拆解证据链,精准锁定涉案金额的核心抗辩点

庭审中,辩护人首先向法庭明确诈骗罪涉案金额的法定认定标准:诈骗金额必须以有完整证据印证、实际骗取的被害人钱款为准,需同时满足“有被害人陈述、有对应转账记录、有证据证实与被告人诈骗行为直接关联”三大核心要件,缺一不可。结合该法定标准,辩护人全面拆解公诉机关最初指控的46万余元涉案金额,明确指出其中存在三大核心证据缺陷:一是大量金额无对应被害人陈述,无法证实款项来源与诈骗行为的关联性;二是部分交易流水与侯某某的经手业务无直接对应关系,错误纳入了公司其他业务员的涉案金额;三是金额统计存在重复计算、非诈骗性质款项错误计入的问题,上述金额依法均不应计入侯某某的个人涉案金额。同时,辩护人逐一梳理侯某某的入职时间、经手业务、实际参与的诈骗事实,精准区分其个人涉案金额与公司整体涉案金额,为后续涉案金额核减奠定了坚实的证据基础。

(二)紧扣共同犯罪法定规则,全面论证从犯减轻处罚情节

辩护人结合全案事实与法律规定,向法庭明确侯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从属地位,提出应当对其减轻处罚的完整法律论证:

1、侯某某仅为公司招聘的普通业务员,受主犯李某某的管理、安排开展工作,无诈骗活动的策划、决策权,也未参与利润分成,仅获取固定劳动报酬,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2、侯某某到案后始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侦查阶段起便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3、侯某某系初犯、偶犯,无任何刑事犯罪前科,主观恶性较小,并非诈骗活动的核心组织者、获益者,社会危害性有限。结合上述情节,辩护人向法庭提出,应当对侯某某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法定量刑幅度内予以减轻处罚,为缓刑适用奠定核心法律基础。

(三)积极推动退赃退赔,强化悔罪表现,夯实缓刑适用基础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辩护人积极与当事人及家属沟通,全面释明退赃退赔、预缴罚金对量刑的正向影响,引导当事人以实际行动展现悔罪态度。庭审前,侯某某自愿向法院退出违法所得22000元,并全额预缴了判决确定的罚金,积极弥补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辩护人当庭向法庭强调,侯某某已全额退出违法所得、预缴罚金,悔罪态度真诚;其户籍地司法所已出具社会调查评估意见,证实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侯某某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缓刑适用全部条件,恳请法院对其适用缓刑。

(四)庭审精准抗辩,推动公诉机关变更起诉,从根源上降低量刑基准

庭审中,辩护人围绕涉案金额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问题,发表了完整的质证意见和辩护观点,全面、清晰地指出了公诉机关最初指控46万余元涉案金额的证据缺陷,相关抗辩意见均有完整的案卷证据予以支撑。庭审结束后,公诉机关全面采纳了辩护人的核心抗辩意见,作出《变更起诉决定书》,将侯某某的涉案金额从46万余元核减至21万余元,涉案被害人人数从300余名核减至160余名,从根源上大幅降低了本案的量刑基准,为最终的轻判缓刑结果扫清了核心障碍,也为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缓刑判决提供了完整的事实与法律依据。

三、案件判决结果

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于成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2026年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全面采纳了我方全部核心辩护意见,认定公诉机关变更起诉后的涉案金额,同时认定侯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出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等法定、酌定从宽情节,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侯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罚金已预缴)。本案系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2026年1月25日挂牌成立后,在首个工作日作出的第一批(份)缓刑判决,通过精准的庭审抗辩,成功推动公诉机关核减超半数涉案金额,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结果,彻底避免了实刑处罚,辩护效果显著,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结果高度认可。

四、律师办案心得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众型网络诈骗共同犯罪案件,同时兼具行政区划调整、管辖法院变更、新法院成立后首批案件的特殊背景,案件的核心难点在于,公诉机关最初指控的46万余元诈骗金额,已达到重庆地区诈骗罪“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对应的法定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即便公诉机关最初给出了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较高的基准刑、不实的涉案金额认定,依然会给当事人带来极大的刑事风险;同时,作为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成立后的首批刑事案件,如何精准适配裁判尺度、让辩护意见被合议庭全面采纳,也是本案辩护工作的重要挑战。

在涉众型诈骗案件的刑事辩护中,辩护人必须对全案证据进行精细化拆解,尤其是涉案金额的认定,必须严格恪守刑事诉讼“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逐笔核对交易流水、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核心证据,精准识别并剔除无证据印证、与当事人无关的不实金额,这是降低量刑基准、实现有效辩护的核心前提。同时,辩护工作不能仅局限于涉案金额的单点抗辩,还要全面梳理案件中的法定、酌定从宽情节,将从犯、坦白、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情节形成完整的辩护体系,才能最大程度为当事人争取从轻、减轻处罚的结果。

刑事辩护的核心,在于精准抓住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通过专业的证据拆解与法律论证,不仅要在庭审中说服法庭,更要推动公诉机关正视案件中的证据缺陷,依法变更起诉纠正事实认定错误。本案中,正是通过对涉案金额的精细化辩护,成功推动公诉机关核减超半数涉案金额,再结合全案从宽情节的完整论证,最终在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成立后的首个工作日,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缓刑的最优结果,也成为了该院成立后的首批缓刑判例。这也要求刑事辩护律师不仅要熟练掌握法律条文与证据规则,更要具备极强的庭审抗辩能力与专业沟通能力,在法律框架内为当事人争取最优的案件处理结果,真正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让当事人在个案中感受到法律的公平与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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