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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法院判决的结果比检察院认罪认罚建议的刑期更低

发布者:万鹏律师 时间:2019年12月25日 358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故意伤害罪--法院判决的结果比检察院认罪认罚建议的刑期更低

 

一、前言:本案为故意伤害罪,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在提讯当事人(第一被告)的时候,给我当事人说,如果愿意认罪认罚,那么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就为5年到6年,如果不签署认罪认罚,那么量刑建议将会为5年半到六年半。我的当事人听到这个刑期建议当场就蒙了,自己就一个打架的事怎么会刑期这么严重(故意伤害重伤)。在当事人准备接受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的时候,我及时会见了他,告诉他这个量刑建议过重,最好不签署认罪认罚(因为签署了认罪认罚,那么法院基本上就是按照认罪认罚的量刑建议来判决了,那么本案无论如何最低都得五年)。在经过一系列的思想斗争后,当事人最终没有同意认罪认罚,给我说大不了就坐牢5年半到6年半,说相信我。

听到当事人的这个决定后,我心里实际上十分沉重,因为是我不建议接受认罪认罚的,如果辩护失败,那么他将比认罪认罚多在监狱里面待半年。

在开庭前,检察官仍然继续问当事人,是否同意认罪认罚,本案的其他被告人都同意了认罪认罚,你作为第一被告人,不同意认罪认罚,那么将从重量刑,你自己考虑清楚。没想到当事人在这个时刻仍然选择相信我,认罪但是不接受量刑建议,最终不同意认罪认罚。

二、庭审插曲:在庭审中,检察官发表意见时,说:本案的第一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但是第一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不为被告人着想,强行辩护,被告人在辩护人的辩护下拒不签署认罪认罚,对其应当从重处罚,辩护人的辩护实际是害了第一被告人,有违辩护人的职责。  我针对公诉人的这一意见立即向法官表示犯反对,法官采纳我的意见,制止了公诉人的不当言论。事实最终证明,我在庭审中的辩护是有效的,是成功的,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四年的刑期。至少比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低一年以上。

三、基本案情(复制法院判决书的记载):2017年11月初,被告人魏某某嫖宿甘某某后未足额支付嫖资。同月4日晚,甘某某在被告人殷某某(我当事人)指使下将被告人魏某某约至重庆市渝北区花卉园轻轨站附近,殷某某(我当事人)、甘某某向魏某某收款未果后将魏某某驾驶的摩托车藏起。后魏某某打电话将情况告知被告人魏二,并让魏二过来帮其出气。魏二电话邀约被告人贺某某及杨某某一同到达上述地点将魏某某摩托车找回。与此同时,殷某某(我当事人)电话邀约易某某带人前来见面,易某某遂与其一起的谢某某、朱某某赶到殷某某(我当事人)处。汇合后,殷某某(我当事人)将前述情况告知易某某、谢某某、朱某某,并邀约其帮忙。后殷某某(我当事人)一行人发现其藏匿的魏某某的摩托车不见了,殷某某(我当事人)用甘某某的电话给魏某某打电话理论,魏二接电话后与殷某某(我当事人)发生言语冲突,双方约定在重庆市渝北区465公交车终点站附近解决,后魏某某、魏二邀约贺某某、周世乾、杨某某,并事前准备了U型锁、铁锁作为斗殴械具。同日23时许,殷某某(我当事人)开车载易某某、谢某某、朱某某、甘某某到达约定地点,魏某某、魏二、贺某某、周世乾、杨某某亦到达约定地点。见面后,殷某某(我当事人)与魏二发生言语冲突,易某某上前打了魏某某耳光,魏某某、魏二拿出U型锁、铁锁还击,将易某某头部砸伤。殷某某(我当事人)从车上拿出甩棍,贺某某见状将其按到在地,杨某某等人上前殴打殷某某(我当事人)。甘某某拉住魏某某,朱某某上前用手殴打魏某某,双方发生群殴。斗殴中,谢某某拿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向对方人员捅刺,致使魏二右侧腹直肌、横结肠刺伤,杨某某左侧胸部刺伤,魏某某右肩刀刺伤,右肩部皮肤及肌肉软组织裂伤。后殷某某(我当事人)驾驶汽车撞向对方人群,斗殴双方散开,各自逃离现场。经鉴定,魏二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杨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魏某某、易某某的伤情未能鉴定。

四、罪名分析:故意伤害罪

说明:本案实际为聚众斗殴罪,但是因为本案的伤情为重伤,所以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法律规定: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综上:本案我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被定为故意伤害罪

五、本案辩护策略:

第一次开庭:本案从审查起诉阶段因不同意检察官的认罪认罚,就意味着本案在庭审中必须针锋相对,于是在证据的质证环节,我就针对公诉人举示的证据提出了十六个异议,认为大部分证据不应当作为本案定罪量刑的依据,对于部分证据公诉人无法做出合理解释,法官要求公诉人补充相应材料予以证实。在辩论环节,就出现了上述公诉人针对我的一些不当言论(虽然是不当言论,但是我知道这是因为公诉人着急了),但是我并没有停止继续辩护,仍然为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而争取,当天的庭审时火药味十足的。但由于证据问题,法官决定继续开庭。

第二次开庭:因公诉人第一次举示的证据存在疑问,所以进行第二次开庭。第二次开庭仍然坚守底线,为当事人辩护。

 

六、法院判决:采纳辩护意见,判处我的当事人有期徒刑四年(比检察院认罪认罚的的量刑建议低都低了一年以上,更何况我们不认罪认罚)。当事人对此结果十分满意。

七、感想: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适合认罪认罚,认罪认罚不一定都是从轻处罚,本案就是因为不满检察院的认罪认罚,经过努力最终取得好结果,但是这也是当事人相信律师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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