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教师收取款项帮学生入读学校,未成功入学不退款,构成诈骗罪,诈骗罪如何从轻辩护?
前言:
教师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对外宣称能够将小孩弄进名牌高中入读,但是实际情况却是老师不做任何事,只是进行虚假的对外宣传,完全靠学生自己的实力进行考试,以及有一部分名牌高中的挂名学校,因为是挂名学校,其录取分数实际是很低的,但是老师利用学生家长的无知进行骗取钱财,这在刑法中是构成诈骗的。既然构成诈骗,作为辩护人就得从各个方面为被告人进行从轻辩护。
诈骗罪的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诈骗罪量刑标准:
犯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诈骗罪量刑标准就是指以诈骗罪数额大小为主要因素,结合其他因素确定的标准。诈骗罪量刑标准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诈骗罪量刑标准进行了补充: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
诈骗罪量刑标准的加重处罚情形:
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诈骗罪量刑标准: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诈骗罪量刑标准之数额:
对于多次进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行为人进行诈骗犯罪活动,案发后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如果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给被害人;如果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害人被骗款物占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掌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如果能够确定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掌息不属于已查明的被害人所有,但又无法发还未查明被害人的,应当依法上缴国库。
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申付强诈骗案如何认定诈骗数额问题的电话答复:即在具体认定诈骗犯罪数额时,应把案发前已被追回的被骗款额扣除,按最后实际诈骗所得数额计算。但在处罚时,对于这种情况应当做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诈骗罪量刑标准缓刑适用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未退赃或退赔的;
(二)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
(三)有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案件介绍:
本案的被告人是一名重点中学的物理老师,因为担任某学科的教研组组长,有很多享受的机会,在工作中忘记了自己的初心,开始享乐主义,面对家长们的热情款待,被告人从开始的不习惯到最后的习以为常,后期经常出入高档场所,因为自己生活习惯的改变,消费也变高了。但是自己收入还是只有那么多,因此,被告人想到了在每年开学的时候都有很多家长找到自己,希望自己能帮忙处理小孩入读学校。想一想自己曾经帮助了一些学生入读自己的学校,于是就开始宣传自己能帮学生处理入读事宜,于是开始大量收取学生家长的费用,但是到了后面,才发现自己根本没办法将那么多的学生弄进学校读书,但是钱已经用了,没办法退出来,于是,学生家长全部在开学的时候在学校集合,学校知道了这个情况,于是向公安机关报警,最终案发。
本案辩护策略:
针对本案,我们首先为其考虑是否构成诈骗罪,还是其他相对较轻的罪名。再次从犯罪的金额上予以进行辩护,从而让其轻判,再从自首、立功、平时表现良好等方面进行辩护,从而达到了比较好的结果。
说在最后:做人诚实守信,能做到的,我们尽力去做。做人做事都一样,作为律师,我们努力为我们的每一个当事人去辩护,以达到最好的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