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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如何做罪轻辩护

发布者:万鹏律师 时间:2019年11月12日 64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如何做罪轻辩护

        案件背景: 本案的两个被告人,是夫妻两口子,两人都是从农村出来的,在四川华蓥自己有一个小作坊,雇佣了几个人一起做豆腐卖,在做豆腐的途中,发现在夏天,豆腐干坏得特别快,于是就向其他长期做豆腐干的人员请教,结果一个人就告诉他去市场甲醛溶液(也就是福尔马林),于是他就按照别人的说法去买了这个东西,把这个东西添加到豆腐干里面,添加之后发现豆腐干多放几天都不会坏,于是在后期的豆腐干制作中,只要是夏天就放该物品,冬天不放。女的在家制作豆腐干,男的在外到处销售。在某一天市场监督检查的时候,检查到他们的豆腐干由非法添加剂,因此案发。

        特别说明:夏天一定要少吃豆干,因为根据当事人陈述,夏天基本上的豆干都放了添加剂的。不过大家也不用特别担心,因为在2008年之前,该添加剂是被允许添加进食品的,只是由于2008年将其排除在食品添加之外,从而从2008年开始添加该物品就是违法犯罪了,只是我的当事人不知道而已。

       罪名分析:《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 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辩护方案:在我们接受委托后,积极与检察官进行沟通,得知,在现目前的司法环境中,该案因为涉及食品安全,不予判决缓刑,于是就和检察官进行罪轻的辩护,当事人系初犯、偶犯,平时表现良好等,在庭上,法官也采纳当事人初犯、偶犯、平时表现良好等情况,我们还将本案的特殊情况给法官沟通,本案的两个被告人是夫妻,家庭条件也十分困难,最终法官对其双方都从轻处罚。

     感想:做生意之人,要特别注意刑事法律风险,也许你在挣钱的某一天就因为涉嫌刑事犯罪被拘留了,从而导致你的企业从此一蹶不振。守法经营,是不可逾越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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