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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责任人已被判处刑罚的,受害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不再支持

发布者:万鹏律师 时间:2019年10月08日 190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死者在交通事故中死亡,车辆方承担同等责任,但是车辆方的司机被法院追究了刑事责任,在重庆地区,法院采纳的观点还是因为被判处刑罚的,不予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

本案由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认为肇事者在被判处刑罚后,仍应当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是本案经过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仍然坚持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条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但《侵权责任法》第五条规定:“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刑事犯罪是特殊的侵权行为,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是专门规定这种侵权行为的基本法,应当优先适用。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条的规定,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本案应该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终结果为肇事方只要被判处了刑罚,受害方就无权要求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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