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欠钱不还,可在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
你走过的最漫长的路,很有可能就是法律的套路,万律师为你讲述真实的民事故事,希望你能看懂。
说在前面:我们长期说,欠钱的是大爷,要钱的是孙子,但是如果真有别人欠我们钱,我们何必要当孙子呢?国家不是鼓励要钱的人当孙子,而是鼓励大家依法维护的自己合法权利。很多人都说起诉又费时间、又费钱,而且如果还要到被告所在地去起诉差旅费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因此很多人都不选择进入诉讼程序,由于司法解释的出台,让要钱的人可以在自己所在地打官司,大大减少了差旅费和时间成本。
本案案情:我的当事人三D娃将资金出借给急需钱的王二娃,借款到期后,王二娃一直不偿还,于是三D娃一直催收,各种打电话,但是王二娃就是不接电话,找不到王二娃这个人,三D娃于是找到我们,我们选择了三D娃所在的法院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进行起诉,起诉之后,王二娃不服,认为他不是在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的,于是要求移送管辖,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经过法院审理,法院最终认为:原告作为接收货币的一方,接受货币一方的所在地根据司法解释应当认定为合同履行履行地,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合同纠纷,因此管辖地为被告所在地和合同履行地,因为原告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三D娃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正确的。
法律依据: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三D娃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在重庆市渝中区,即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重庆市渝中区,三D娃选择以合同履行地法院为管辖法院,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说在最后:别惯着欠钱的,就应该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