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从轻辩护--生产假烟的的设备是否应当计算为犯罪金额
每一起刑事案件,都是一个人或者一群人的人生,万律师为你讲述亲自办理的真实刑事故事,希望你能看懂。
本案案情:三D娃从国有烟厂离职后,没有什么事情可以干,于是某一天一个朋友找他到,让他继续操控机器生产烟,工资是原来的几倍,问三D娃愿意不。三D娃同意,于是和其他人来到了工厂,到了工厂,他仍然发挥不怕辛苦的精神,使劲干,但是没有做几天就被公安记挂查获了,公安机关和检察院认定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于三D娃构成这个罪,是没有异议的,但是三D娃是未遂犯,并且可以考虑从犯,还有就是本身烟草的价值并没有多少,但是这个生产的机器就要值几百万,如果将机器的价值认定为犯罪金额,那么三D娃的犯罪金额就很多了,检察院认定设备金额应当计算为犯罪金额,辩护律师认定不应当计算为犯罪金额。
最终结果:经过我的辩护,法院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认定机械设备的价值不属于犯罪金额,于是对三D娃从轻处罚。
律师想说:很多时候,在你不知不觉之间,你就已经构成了犯罪,所以有一个律师朋友是很重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