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遭受恶劣天气,开发商是否应当承担该期间逾期交房违约责任
你走过的最漫长的路,很有可能就是法律的套路,万律师为你讲述真实的民事故事,希望你能看懂。
本案案情:我的当事人购买了开发商位于重庆市渝北区的房屋,房屋约定了交房时间为2020年9月10日前,但是直到2021年1月27日开发商才交房。因为开发商逾期交房,当事人与开发商发生纠纷,因逾期交房的时间长达139天,开发商主张因为各种原因需要扣除逾期交房的天数,其中开发商有一个理由就是施工期间遭遇了恶劣天气,因为遭遇了恶劣天气,从而导致其不能施工,所以恶劣天气的时间应当予以扣除。
法院审理查明:
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在附件五补充协议第三条关于“不可抗力”和“免责情形”的补充约定:1、买卖合同及本协议约定“不可抗力”系指以下免责情形:(1)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质灾害、恶劣天气等确实影响双方履约的情形;(2)政府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实施土地征用、商品房拆迁、环境原因延长或停止甲方施工等实质影响双方履约的情形;(3)甲级和乙级传染病、战争、动乱等明显影响双方履约的情形。2、发生上述情形之一或者由于政府部门、市政公用单位拖延(如水、电、气等市政配套设施建设延误及施工现场停水停电等),导致逾期给付房款或者交付商品房、登记、备案逾期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开通使用延迟的,不属于违约情形,履约时间可相应延长。买卖双方另行约定的除外。3、因国家或当地政府出台强制性文件、命令等政府行为致使甲方无法完全或部分履行买卖合同及本协议的,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买卖合同及本协议约定的相应期限应予顺延。
我的质证意见:重庆市气象局发布的启动重大气象灾害(暴雨)应急响应仅是预警,且系针对全市范围的气象预警,不能证明实际产生了暴雨等重大气象灾害,更不能证明案涉工程所在地实际发生了暴雨等气象灾害。其次,即便发生了暴雨气象灾害,开发商亦未举证证明其在该期间实际停工停产的事实。第三,开发商作为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建设单位,气象问题应是其从业中经常面对的问题,开发商在订立合同及确定交房时间时对此应有充分的预见和考虑。
法院最终认定结论:采纳了我的观点,认为本案的恶劣天气不应当予以扣除,且本案经过了中级法院的认定,最终也是认为本案中的恶劣天气不应当作为抗辩理由予以扣除。大家如果在买房过程中与开发商发生争议,建议及时询问律师,也可以直接询问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