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方违约就可以解除合同?最高院认定只有根本性违约才是解除合同的条件
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12月6日签订《协议》约定,王X承诺在2017年1月20日前向李X支付个人欠款80万元,如逾期未能支付完毕,王X无条件将李X名下拥有的60%王炸公司股份转让给李X,作为抵押转让和违约责任承担。在签订《协议》后,双方当事人未办理出质登记,股权质押未生效。虽然李X、王X未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但经催告后在合理限期履行了合同义务,即于2017年2月21日向李X支付了80万元。同时结合2017年3月12日王炸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及李X与周五、李X签订的《转让合同》中均明确李X占王炸公司股份40%的情况看,李X在王X、李X延迟履行付款义务后未对李X仍持有王炸公司股份提出异议。
本案最高人民法院认定:
王X在逾期后,在李X的催告下,履行了协议的相关义务,不构成根本性违约,因此,李X无权解除合同,要求王X按照解除合同的标准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给我们的启示:关于合同解除的条件,建议各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不要含糊其辞,不然到时候想要追究违约责任的时候,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