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多次盗窃(四次)---从轻辩护,仅拘役四个月
基本案情:
1.2018年11月25日晚上,被告人黎某某和黄X(另案处理)共谋盗窃后,在重庆市渝北区统景镇御临XXXX路路边,盗窃被害人魏XX一辆价值900元的钱江牌摩托车。之后,二人又来到统景XX附近路基旁,盗窃被害人樊XX一辆价值2512元的嘉陵牌摩托车。随后,二人又在统景XXXX店旁,盗窃被害人樊XX一辆价值1400元的力帆牌摩托车。
2.2018年11月28日凌晨,被告人黎某某和黄X预谋盗后,在重庆市渝北区大湾镇太和XXxxx停车棚,盗窃被害人邓xx一辆价值650元的钱江牌摩托车。
3.2018年11月30日2时52分许,被告人曲X和黄X预谋盗窃后,在重庆市南岸区弹子石XX人行道处,盗窃被害人甘XX一辆价值2650元的隆鑫牌摩托车。
4.2018年12月1日1时许,被告人曲X与黄X共谋盗窃后,因曲X感到害怕,遂要求黄X为其盗窃一辆摩托车。之后,黄X在重庆市渝北区桃源大道XX门市外,盗窃被害人陈XX的一辆价值5577元的新陵牌摩托车。
本案分析:本案已经构成盗窃罪,其辩护主要是从轻处罚。
本案辩护策略:从轻辩护(方法律师知道,其余省略),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去处理。
法院判决:被告人构成盗窃罪,从轻处罚,判决拘役四个月。
感想:有些法律问题,及时处理,有可能结果会更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