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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海诺因669.6克(运输毒品罪),从轻处罚,法定最低刑

发布者:万鹏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2日 51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运输海诺因669.6克

从轻处罚,法定最低刑

一、案件背景:被告人在网上看到有人找运输的,而且价格很高,于是就去应聘,结果是让他运输毒品,因为他已经去了云南,别无退路了,所以硬着头皮答应了。

二、基本案情:2019年5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刘某根据上家安排,携带藏匿毒品的拉杆箱,乘坐CZ6176航班由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前往重庆市。当日15时许,民警在重庆江北国际机场抓获刘某,当场从其携带的拉杆箱底部夹层内查获海洛因两包,共计净重669.6克

三、罪名分析:运输毒品罪

量刑规定: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四、本案辩护策略:针对被告人所运输的毒品数量已经远远超过了50克(50克就可以枪毙了),在被告人没有任何情节的情况下,只能积极为被告人从轻辩护,争取法定最低刑就是十五年。

五、法院判决:采纳辩护意见,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一万元。

六、感想:远离毒品,珍爱生命。毒品犯罪,只要达到50克,法院就可以判决死刑立即执行,如果毒品数量达到了50克,要尽快聘请律师及时介入案件,争取达到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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