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万鹏律师团队 时间:2020年06月22日 80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持械聚众斗殴,减轻处罚,法院判决缓刑(不坐牢)
一、基本案情:2016年3月15日,被告人肖某和黄某(另案处理)因买卖摩托车一事产生纠纷,后发生口角继而相约打架。肖某随
后邀约被告人陈某和冯X、杨X、陆X、鲁XX(均另案处理)等人参与斗殴;黄某则邀约被告人王某(我的当事人)、唐X、袁X和周X、邬XX(均另案处理)等人参与斗殴,袁X另邀约丁X前往,该方还事先准备了砍刀和钢管作为斗殴工具。期间,双方通过电话约定斗殴地点为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附近。同日19时,双方在渝北区双龙湖腹肌碰面,碰面后,肖某指认出黄某,陆某遂上前打了黄某一耳光,冯某也拿出随身跳刀捅向周某,之后黄某拿出砍刀和冯某打斗在一起,王某等人则手持钢管殴打。打斗过程中,陈某被人致伤左手及左小腿,黄某被人致伤下颈部,冯某被人致伤右臂。
二、律师介入:我介入这个案子后,发现我的当事人排在前面,检察院认为其罪行相对较重。但是经过会见当事人,了解到相关信息,积极收集相应的证据材料,得知当事人虽然没有在学校读书了(学籍为高三,但是不需要上课),但是学籍还挂在学校,于是让当事人的父母联系学校,让学校出具了一个学籍证明,以此证明我的当事人还有学籍,以此让法院对其从轻判决。虽然不予认定我的当事人为从犯,但是其地位和作用还是和其他被告人是有一定区别的,还有就是我的当事人是电话通知到案的,为其争取到了自首,对其减轻处罚。以及利用其他有利条件,为我的当事人争取缓刑。
三、罪名分析:聚众斗殴罪
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法院判决结果:采纳辩护意见,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五、提醒大家:当家人被公安机关拘留的时候,请尽快聘请律师及时辩护,以便得到良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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