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贩卖毒品罪---检察院采纳辩护意见不起诉
一、名词解读: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只要检察院作出了不起诉决定,那么就相当于这个人没有经过法院审判,不存在被判刑的情况,根据现有规定,不起诉的不会影响其工作以及其他事项。
一个刑事案件的最好结果应该是无罪释放,其次就应当是不起诉,然后才是缓刑。无罪释放是说你不构成犯罪,不起诉是说你虽然构成犯罪,但是我们检察院代表国家不告你了,你没事了。
附条件不起诉,就是你达到检察院为你制定的任务,按照检察院的要求,经过一段时间你没有违反,就不会起诉你了。
二、基本案情:2017年7月5日18时许,杨某某同其他人到重庆市南岸区以300元的价格找杨XX购买了2小袋甲基苯丙胺(冰毒)及两颗甲基苯丙胺片剂(简称:麻古)。20时许,杨某某在渝北区回兴街道康辉路一超市门前,以400元的价格卖给余某某,另收取封口费100元。
三、罪名分析:贩卖毒品罪。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四、本案辩护策略:本案因被现场抓住,人赃并获,已经构成了贩卖毒品罪。贩卖毒品罪原则上都不适用缓刑,更别说想不起诉了。但是我接手案件后,发现该案与其他涉毒案件存在一定区别,虽然没有证据予以证明,但是根据我办理的毒品案件经验,与检察官进行沟通,起初检察官不认可我的观点,但是我并没有放弃,多次与检察官进行沟通,检察官开始对相关证据材料予以怀疑,并且要求公安机关提供相应说明。最终检察院认可我的说法,但是告诉我就算是我说的这样,杨某某同样构成犯罪,没得办法。我于是在与承办检察官沟通,虽然构成犯罪,但是能否为其争取不予起诉?检察官告诉我这个事他不敢现在答复我,要汇报之后才能决定。得到这个消息后我一直等待,最终检察官告知,直接不予起诉是不可能的,但是可以对其附条件不起诉。我当时就同意对杨某某进行附条件不起诉,所谓的附条件的就是要求杨某某遵纪守法而已,并没有其他要求。
五、本案结果:采纳辩护意见,决定不起诉。
六、感想:贩卖毒品罪,原则上缓刑都是几乎不可能的,但是本案最终能达到不起诉的效果,与律师的辩护和检察官的依法办案是分不开的。
我们办的不是案件,而是别人的人生。这是我这次办案的深刻体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