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张先生咨询:
张先生与妻子在1994年登记结婚,结婚后两人一起生活了5年,然后妻子就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后来张先生打算到法院起诉离婚。到法院立案时法院审查后认为女方的身份是假的,不予立案,并建议到民政机关请求撤销的婚姻登记,张先生随即到公安机关查询后得知我妻子的身份证明等材料都是假的。现在张先生打算离婚怎么处理?
湖南长沙律师陈平凡解答:张先生咨询的问题涉及一些法律盲区。《婚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从法律规定看该情形均不属于无效和可撤销婚姻的情形,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用虚假的身份证明登记结婚”的婚姻效力。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被告的身份明确是受理民事案件的条件,张先生的妻子作为一个虚拟的人且又下落不明,法院是无法向她送达有关文书和诉讼材料的,法律虽然规定了公告送达,但向一个虚拟的不存在的人送达文书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更甚者作为一个离婚案件法院不能判决某人和一个虚拟的人离婚,所以我认为张先生不能提起民事诉讼。
关于请求婚姻登记机关撤销的问题,我国婚姻登记条例,仅授权婚姻登记机关对胁迫结婚的,依当事人的申请行使撤销婚姻的职责。显然,使用虚假身份登记结婚,也不属于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因胁迫结婚的情形。民政部办公厅(民办函【2002】129号)规定:“一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当事人利用伪造的身份证件等材料进行结婚登记后,要求撤销婚姻登记的请求,登记机关不予支持。”
湖南长沙律师陈平凡认为:对于该情况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程序解决,该婚姻登记行为作为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在其丧失了合法基础后,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陈平凡律师团队咨询电话:
在线咨询QQ群:
地 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三段398号新时空大厦20楼A区(神龙大酒店对面)
网 址:http:// 长沙律师
http://www.csfc168.com 长沙房产律师网
邮 箱:cpf@cpflawy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