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立华律师网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IP属地:黑龙江

李立华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行政诉讼

  • 服务时间:06:00-22:59

  • 执业律所:北京市中银(鸡西)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199184789点击查看

被告人A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者:李立华|时间:2020年06月27日|51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A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黑0382刑初100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A,绰号A,男,1955年6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五年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密山市,1983年11月14日因犯盗窃罪、流氓罪被密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12月22日因犯容留卖淫罪被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6年7月19日减刑释放,2017年4月12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26日经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密山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密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A,系北京XX律师事务所鸡西XX律师,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黑密检刑诉〔2017〕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密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A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A及辩护人B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1日,密山市公安局禁毒大队侦查员侦查贩毒案过程中,在密山市××小区院内将涉案人员被告人A抓获,查获其随身携带疑似毒品,分别为装于塑料袋内的白色晶体和装于塑料瓶内的红色晶体,经检验鉴定,白色晶体及红色晶体中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经称重测量,A持有甲基苯丙胺净重共12.59g,被告人A于2017年4月11日被公安机关在密山市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疑似毒品袋装白色晶体、疑似毒品瓶装红色晶体照片;书证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毒品称量笔录、网上审查结论、密山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密山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鸡西市监狱释放证明书、密山市XX鉴定证书、密山市公安局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办案说明、密山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清单、户籍信息及正侧面照片;证人赵某、A、杨某证言;被告人杨长友供述和辩解;鸡西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辨认笔录;密山市公安局电子数据取证检查工作记录、密山市公安局办案区监控视频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A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A刑事责任的起诉意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采纳,A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对辩护人关于A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不大,请求对其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A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A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现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4月12日起至2018年4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A,
审判员  A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B
  • 全站访问量

    144893

  • 昨日访问量

    76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李立华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