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飞律师网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IP属地:湖北

丁飞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离婚

  • 服务时间:08:00-21:00

  • 执业律所:湖北相珈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5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618658432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午餐时间去食堂吃饭摔倒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呢?

发布者:丁飞律师|时间:2021年07月27日|分类:案例探讨 |858人看过举报

大部分公司中午都会给员工留出一段休息时间,大约是45分钟~90分钟,员工在此期间可以选择吃午饭或者进行午休,那么如果在此期间收到伤害,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呢?

浙江省的段某就曾遇到过这种情况,在法院经过一审和二审判决都败诉的情况下,段某不服申请再审称:申请人系太仓市华升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升公司)行政业务管理人员,按公司要求中午在公司食堂免费就餐。申请人于2017113日中午在公司食堂就餐时摔倒受伤,经医院诊断为骶3骨折。因公司上下班打卡,中午吃饭不打卡,故吃饭时间应包含在上班时间之内,原审法院认定中午吃饭时间不在工作时间之内,认定事实错误;食堂属于工作地点的延伸,午餐是劳动者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求,故申请人在公司食堂午餐因地滑摔倒,应认定为工伤;申请人在单位食堂就餐与上下班途中的时间概念从立法上来说是一致的。请求本院撤销原审判决,判令申请人受伤系工伤。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根据被申请人太仓市人社局在行政程序中对华升公司及申请人的调查笔录等证据能够证明,华升公司的作息时间为上午8时上班,下午17时下班。午餐时间根据职工工作岗位分段,申请人属于行政管理和业务人员,其午餐时间为中午12时至1245分。申请人于2017113日中午1210分左右在食堂就餐时摔倒受伤,经医院诊断为骶3骨折。据此,被申请人太仓市人社局认为申请人受伤发生在华升公司食堂的中午用餐休息时间,其并非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及因履行工作职责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以及该条第二项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遂对申请人作出不予工伤认定决定,并无不当。原审法院经审查,判决驳回申请人要求撤销涉案不予工伤认定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其为工伤的诉讼请求,亦无不当。申请人关于其午餐时间应当包含在工作时间范围内,食堂属于工作地点的延伸等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段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段某的再审申请。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湖北 武汉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618658432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216193

  • 昨日访问量

    44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丁飞律师

Copyright©2004-2025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