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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某与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丁飞|时间:2017年08月11日|87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连某。

委托代理人丁飞,湖北雄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甘某某。


原告连某与被告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倩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汪发亮、谢伟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连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丁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连某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3月在溜冰场相识后自由恋爱,于2012年9月17日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登记后,双方没有举办婚礼,也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2012年12月左右,原告连某拿自己的收入贴补同胞妹妹上学,被被告甘某某知道,双方吵架后,被告甘某某就此不告而别。因被告甘某某更换了手机号码,双方再未联系上。原告现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村委会证明二份,以证明被告现在下落不明;

证据二:结婚证一份,以证明原、被告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

被告甘某某未到庭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对于原告所举证据,本院经审核后认为原告所举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3月在溜冰场相识后自由恋爱,于2012年9月17日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登记后,双方没有举办婚礼,也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2012年12月左右,原告连某拿自己的收入贴补同胞妹妹上学,被被告甘某某知道,双方吵架后,被告甘某某就此不告而别。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小孩,也无夫妻共同财产。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也未同居生活,现已无和好可能,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应准予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第5条、第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连某与被告甘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连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仙桃市支行复州分理处;户名: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313501040000019。

当事人签收本判决书时,即视为已收到法院缴纳上诉案件诉讼费用通知书。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案件点评:本人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应当事人的要求,争取一审判决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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