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注意的问题
在诉讼中,证人证言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有时会起到重要的作用。因此,对于如何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达到举证方的证明目的非常重要。笔者根据自己的办案经验,对此做一点总结,供大家交流。
1、律师在向法院递交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前,一定要同证人见面,就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向证人进行必要的调查了解。可以先作律师调查笔录,以防止证人在随后的诉讼中受到对方的不当干扰,反而出具不利于申请方的证言。一定要注意各证人之间在证明同一事实时是否存在相互矛盾的地方。如果出现这些相互矛盾的地方,一定要弄清楚原因所在。在向法院递交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之前就予以排除。
2、对于证人素质的要求。有些证人虽然是某些案件事实的亲历者,但往往由于心理素质、文化素质、语言表达能力差等方面的原因,使其不适合出庭作证,有时可能反而起反作用。所以,律师在同证人见面时一定要注意观察证人,看其是否适合出庭作证,尽量不要申请这些证人出庭作证。
3、不能过高估计证人的证明作用。特别是对于案件的关键事实万不得已的情况下不能完全靠证人来证实。证人证言一般都是对于书证、物证等其他证据起到补强作用。
4、对于某些证人证明证明的事实,对证人自身也有身份上的要求。比如证人出庭作证证明某人从事何种职业,一般需要证人从事与被证明人相同或相关的职业。而证人从事与被证明人相同或相关的职业本身就是需要别人证据来证实的。再如对于一些专门问题出庭的证人,即所谓的专家证人,就需要有相应证据证实出庭作证的人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否则的话,该证人的证言很难被法院采纳。因此,在申请这类证人出庭作证时,提供除证人的身份证来证实证人的身份外,还要提供证据如职业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等来证实证人的身份。
5、证人出庭之前律师一定要准备发问提纲,该发问提纲要注意从原、被告双方的角度来考虑双方可能要发问的问题。有时也要注意有些法官喜欢由自己发问,然后再由双方当事人补充发问。所以,在开庭前,一定要和证人进行沟通,告知证人在出庭应当注意的问题,但决不能教证人作假证。
6、对证人证言质证时,一定要围绕证人证言的“三性”,注意证人证言之间的相互印证,结合先前案件查明的相关事实做必要分析,以论证证人证言是否达到举证方的证明事实和证明目的。
下一篇
张某某故意杀人案辩护词上一篇
新刑诉法培训提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