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王某是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的父亲。王A系王某4的儿子。2014年2月,老王与王A签订赠与合同,合同约定王某将其名下的房屋赠与王A,并对赠与合同进行了公证,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2015年9月,王某立下公证遗嘱,遗嘱载明:“去世后,名下房屋由王某1、王某2、王某3共同继承。”王某去世后,王家人因房屋归属发生纠纷。
分析
由于王某与王A签订的赠予合同经过公证并已经生效,王A依据赠与合同已经取得老王名下房屋的所有权,在没有证据证明受赠人王A有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可以撤销赠与的情况下,是不可以撤销赠与的。虽然王某与王A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但赠与合同不以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为生效要件,已经生效,该赠与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所负义务,王某应履行赠与王A房屋的义务。
王某后续又立下一份公证遗嘱,约定名下房屋由王某1、王某2、王某3共同继承,但该遗嘱不能对抗经公证的赠与合同。
因此,王A可以依据赠与合同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相关问题
1.赠与合同何时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十一章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只要赠与合同的赠与人同受赠人意见达成一致,赠与合同即生效。
2.所有权没有转移影响赠与合同的效力吗?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这条规定表明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效力是相分离的,赠与财产所有权转移与否不影响赠与合同是否生效。本案中,王某名下房屋虽未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但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效力。
3.经公证的赠与合同可以任意撤销吗?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如果赠与人可以行使撤销权任意撤销公证赠与,就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造成社会的混乱,所以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4.哪些法定情形下赠与人可行使撤销权或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可任意撤销,但受赠人有以下情形时赠与人可行使撤销权撤销赠与: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2)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3)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