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不需要支付子女抚养费的协议”是否有效
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不需要支付子女抚养费的协议,因该协议未违反法律的禁止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对订立协议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第二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0条: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
据上述规定可知,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但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协议的约定并不排除子女在必要时向不支付抚养费的一方主张权利,该“必要时”应考虑抚养子女一方的经济状况有无恶化,子女的实际需要有无增加,当地的生活水平有无提高以及另一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只有在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的经济状况无法满足子女的正常生活、学习所需而另一方又有给付能力时,才能在合理范围内支持未成年子女要求抚养费的主张。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也明确规定,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此条中的“必要时”应理解为在下列情形下,子女可以要求父母增加抚养费:
(一)是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二)是因子女患病、受教育,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综上,约定抚养费全部由一方承担的协议有效,但是在“必要时”子女可要求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支付或者增加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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