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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

2016-12-15

发布者:张换霞律师|时间:2016年12月15日|分类:诉讼文书 |679人看过举报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朱某(一审被告),男,生于年月日 ,汉族,住址,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被上诉人姚某(一审原告),男,生于,汉族,住址,无固定职业,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

  余某(一审被告),男,生于,汉族,黑龙江七台河市人,现住,无固定职业。

  上诉人因姚某诉朱某、余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xx区人民法院x年x月x日作出的(2016)陕xx号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法院撤销(2016)陕xx号判决书,依法改判为上诉人不承担返还陕xxxxx起亚小轿车的责任。

  2、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一审法院认定“拓某是受益被告朱某指使扣走原告车辆”的事实错误。其实该返还原物案件与上诉人无任何关系。该案件的真实事实为:倪某系拓某老板,余某与倪某之间有经济纠纷,2015年x月x日下午,倪某指使拓某、拓某强行将余某驾驶的姚某所有的陕Kxxxxx起亚小轿车扣走,现该车辆由拓某保管(附陕Kxxxxx起亚小轿车照片),一审庭审时拓某便交代上述案件事实,而一审法院扭曲事实枉法裁判,认定陕Kxxxxx起亚小轿车是朱某指使拓某扣走。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且遗漏了当事人(实际扣车人),请求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的规定依法改判。上诉人陈述的上述案件事实有扣车人倪某、拓某、拓某作证。

  二、一审法院采信证据不当。

  一审法院认定“拓某扣走陕Kxxxxx起亚小轿车”的事实,却在采信证据时未采信实际扣车人拓某的证言,采信了不知案情的徐某、王某的证言(只因该证据由一审法院依职权调取,更重要的是徐某、王某二人均系余某的东北老乡,该两人受余某指使做的假证)。一审庭审中,一审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一审被告朱某侵权的事实,也未证明被告侵权事实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一审法院便依职权调取的两份虚假证人证言亦排除实际实施扣车行为人拓某的证言,故一审法院采信证据不当。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采信证据不当,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上诉,请求贵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xxxxx人民法院

  上诉人:

  x年x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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