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陕西省人身损害(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具体赔偿标准及项目如下:
一、医疗费:
(一)概念:医疗费是指为了使受害人恢复健康、进行医疗诊治的过程中所花费的必要费用。
(二)法律依据:
1、《侵权责任法》第16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三)审理标准:
《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赔偿标准的会议纪要》 第1条 医疗费应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正规发票、住院结算单及期病历、诊断证明确定;赔偿权利人没有住院治疗,仅有门诊病历和医疗费发票的,应与医疗机构进行核实,并根据伤情确定赔偿范围;赔偿权利人既没有住院治疗,也没有治疗病历,仅在个体医疗门诊治疗的,应与该医疗门诊主治医生核实并根据伤情确定赔偿范围;对于赔偿权利人在治疗伤情的同时又治疗其它疾病的,应将治疗其它疾病的费用剔除,办案人员难以剔除的,应进行文证审查;赔偿权利人在治疗进程中又由于医疗单位的医疗事故或医疗过错造成期病情恶化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结合医疗事故鉴定或司法鉴定,合理划分责任,妥善处理;未经主治医师开处方,擅自在药材门市购药的,不予赔偿;在非法行医处所花的医疗费应进行审查,与病情无关的不予赔偿。
(三)计算公式:医疗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疗费用(以票据为准)
二、误工费
(一)概念: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致使无法进行正常工作或进行正常经营活动而丧失的工资收入或者经营收入。
(二)法律依据:
1、《侵权责任法》第16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计算公式: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工资(元/天)×误工时间(天)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根据其能否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分别处理。
(1)能证明的: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最近三年平均收入(元/天)×误工时间(天)
(2)不能证明的,误工费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元/天)×误工时间(天) ,目前暂为(52119÷365)×误工天数
3、误工时间时一般以医院建议休息时间或以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为准,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至定残日的前一天。
(四)审理标准:
《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赔偿标准的会议纪要》第2条 受害人因遭受人身损害造成的误工费,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三、护理费
(一)概念: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人身损害,其行动能力和自理能力降低。为了帮助其进行正常生活,在医疗诊治和修养康复期间,根据医院的意见或司法鉴定,委派专人对其进行护理,并因此所需支出的费用。护理费一般只计算住院期间,一般为1人或遵医嘱。
(二)法律依据:
1、《侵权责任法》第16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三)计算标准:
护理费的计算可以依据护理人员有无收入区别对待: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费赔偿金额=护理人工资(元/天) ×陪护人数×护理期限(天)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费赔偿金额=护工报酬×陪护时间×陪护人数×陪护期限(天)
(四)审理标准:
《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赔偿标准的会议纪要》第3条 受害人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参照本细则第二条规定执行;受害人根据鉴定机构的意见需要长期护理的,应根据其生活依赖程度进行赔偿。部分护理依赖的赔偿30%,大部分护理依赖的赔偿40%,全部护理依赖的赔偿50%,具体赔偿标准应参照本意见第二条规定执行。
四、交通费
(一)概念: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在就医或者转院治疗过程中,因需乘坐交通工具而实际发生的费用。
(二)法律依据:
1、《侵权责任法》第16条
2、《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三)计算公式:交通费赔偿金额=就医、转院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以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票据为准,有关票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次数相符合)
(四)审理标准:
《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赔偿标准的会议纪要》第4条 交通费应当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护理人员距就医单位的远近、护理人数、住院时间、病情来确定,以正规票据或合理支出为准。
五、住宿费
(一)概念:住宿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到外地治疗时,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而需要居住在旅馆或者租房等所支出的费用。
(二)法律依据:
1、《侵权责任法》第16条
2、《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
(三)计算公式:住宿费赔偿金额按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可按照100元/天计算,最新标准调整为每天230元/320元)
四)审理标准:
《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赔偿标准的会议纪要》第5条 住宿费应根据赔偿权利人及其必要的护理人员的实际情况确定。在受害人住所地住院的,住宿费不予赔偿;根据病情需要或医生建议转外地就医的,受害人和护理人员的住宿费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
(一)概念: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本人及其护理人员在住院治疗期间必要的饮食消费补助。
(二)法律依据:
1、《侵权责任法》第16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三)计算公式: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省内)/50元(省外)×住院天数(最新标准调整为每天80元/100元)
四)审理标准:
《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赔偿标准的会议纪要》第6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应参照本市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每天以30元计算。
七、营养费
(一)概念:营养费是指受害人在诊疗期间,为了及时恢复健康,在医生的指导和要求下,为购买营养物品所支出的费用。
(二)法律依据:
1、《侵权责任法》第16条
2、《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三)计算公式:营养费=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暂按照20元左右/天标准计算。
四)审理标准:
《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赔偿标准的会议纪要》第7条 营养费应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每天以20元计算。
八、残疾赔偿金
(一)概念:残疾赔偿金是指受害人身体被致残而导致其收入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给予受害人一定数额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
(二)法律依据:
1、《侵权责任法》第16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三)计算公式: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6420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8689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6420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8689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6420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8689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
【具体伤残赔偿数额(以受害人在60周岁如下为例)】:
1、城镇居民:
一级伤残为26420元× 20年=528400元;
二级伤残为528400元× 90% =475560元;
三级伤残为528400元× 80% =422720元;
四级伤残为528400元× 70% =369880元;
五级伤残为528400元× 60% =317040元;
六级伤残为528400元× 50% =264200元;
七级伤残为528400元× 40% =211360元;
八级伤残为528400元× 30% =158520元;
九级伤残为528400元× 20% =105680元;
十级伤残为528400元× 10% =52840元。
2、农村居民:
一级伤残为8689元× 20年=173780元;
二级伤残为173780元× 90% =156402元;
三级伤残为173780元× 80% =139024元;
四级伤残为173780元× 70% =121646元;
五级伤残为173780元× 60% =104268元;
六级伤残为173780元× 50% =86890元;
七级伤残为173780元× 40% =69512元;
八级伤残为173780元× 30% =52134元;
九级伤残为173780元× 20% =34756元;
十级伤残为173780元×10%=17378元
(四)审理标准:
《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赔偿标准的会议纪要》第8条 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按照城乡居民经常居住地及其主要生活来源确定。丧葬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
(一)概念:残疾辅助器具费是指受害人因人身伤害致残,为补偿其丧失的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备的生活自助器具,如假肢、轮椅、医用拐杖、腰支架等并因此支出的费用。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期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其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必要时司法鉴定。
(二)法律依据:
1、《侵权责任法》第16条
2、《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三)计算公式:残疾辅助器具费=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四)审理标准:
《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赔偿标准的会议纪要》第9条 残疾辅助器具的配置标准为普通适用型,配置费用、更换周期、修理费用应当严格按照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
十、丧葬费
(一)概念:丧葬费是指受害人因人身伤害失去生命,受害人的亲属为了处理其丧葬后事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二)法律依据:
1、《侵权责任法》第16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三)计算公式:丧葬费数额=陕西省2014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2119元/12×6月 = 26059.50元
十一、被抚养人生活费
(一)概念:被抚养人生活费是指受害人因人身伤害致残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情况下,给予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一定数额的生活费用,以维持其正常生活.
(二)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三) 计算公式: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8464元/年 ×(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7901元/年×(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2)、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有无其他身后来源18-60周岁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8464元/年 ×20;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7901元/年 ×20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8464元/年×[20年-(被扶养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7901元/年×[20年-(被扶养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8464元/年×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7901元/年×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不考虑伤残赔偿指数)
十二、死亡赔偿金
(一)概念:死亡赔偿金是指在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失去生命的情形下,由赔偿义务人给予其家属的一定赔偿费用。 (二)法律依据:
1、《侵权责任法》第16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条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死亡赔偿金按其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因同一起交通事故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按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暂时无法确认的,赔偿费用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保管,待死亡人员身份确定后转交赔偿权利人。
(三)计算公式:(交通事故中城镇农村同命同价,其他人身伤害区分)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6420元× 20年= 528400元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6420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6420元×5年= 121830元
十三、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概念: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受害人遭受严重的人身伤害深受残疾或者死亡的情形下,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在精神上遭受巨大创伤,基于此要求赔偿义务人给予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一定数额的赔偿。
(二)法律依据:
1、《侵权责任法》第22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四)审理标准:
《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赔偿标准的会议纪要》第十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后果严重的,致害人负有全部或者主要过错责任的,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应按下列情形给予赔偿:
(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受害人情节严重的,应当在5000元以下赔偿;
(二)侵害他人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的应当在10000元以下赔偿;
(三)造成他人毁容、严重脱发、生理功能丧失等身体损害后果严重或者死亡的应当在50000元以下赔偿。
注:根据陕西省统计局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
1、 2015年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420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689元。
2、2015年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8464元;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7901元。
3、根据陕西省统计局公布数据,2015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56896元。
2016年陕西省人身损害(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具体赔偿标准及项目如下:
一、医疗费:
(一)概念:医疗费是指为了使受害人恢复健康、进行医疗诊治的过程中所花费的必要费用。
(二)法律依据:
1、《侵权责任法》第16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三)审理标准:
《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赔偿标准的会议纪要》 第1条 医疗费应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正规发票、住院结算单及期病历、诊断证明确定;赔偿权利人没有住院治疗,仅有门诊病历和医疗费发票的,应与医疗机构进行核实,并根据伤情确定赔偿范围;赔偿权利人既没有住院治疗,也没有治疗病历,仅在个体医疗门诊治疗的,应与该医疗门诊主治医生核实并根据伤情确定赔偿范围;对于赔偿权利人在治疗伤情的同时又治疗其它疾病的,应将治疗其它疾病的费用剔除,办案人员难以剔除的,应进行文证审查;赔偿权利人在治疗进程中又由于医疗单位的医疗事故或医疗过错造成期病情恶化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结合医疗事故鉴定或司法鉴定,合理划分责任,妥善处理;未经主治医师开处方,擅自在药材门市购药的,不予赔偿;在非法行医处所花的医疗费应进行审查,与病情无关的不予赔偿。
(三)计算公式:医疗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疗费用(以票据为准)
二、误工费
(一)概念: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致使无法进行正常工作或进行正常经营活动而丧失的工资收入或者经营收入。
(二)法律依据:
1、《侵权责任法》第16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计算公式: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工资(元/天)×误工时间(天)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根据其能否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分别处理。
(1)能证明的: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最近三年平均收入(元/天)×误工时间(天)
(2)不能证明的,误工费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元/天)×误工时间(天) ,目前暂为(52119÷365)×误工天数
3、误工时间时一般以医院建议休息时间或以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为准,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至定残日的前一天。
(四)审理标准:
《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赔偿标准的会议纪要》第2条 受害人因遭受人身损害造成的误工费,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三、护理费
(一)概念: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人身损害,其行动能力和自理能力降低。为了帮助其进行正常生活,在医疗诊治和修养康复期间,根据医院的意见或司法鉴定,委派专人对其进行护理,并因此所需支出的费用。护理费一般只计算住院期间,一般为1人或遵医嘱。
(二)法律依据:
1、《侵权责任法》第16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三)计算标准:
护理费的计算可以依据护理人员有无收入区别对待: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费赔偿金额=护理人工资(元/天) ×陪护人数×护理期限(天)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费赔偿金额=护工报酬×陪护时间×陪护人数×陪护期限(天)
(四)审理标准:
《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赔偿标准的会议纪要》第3条 受害人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参照本细则第二条规定执行;受害人根据鉴定机构的意见需要长期护理的,应根据其生活依赖程度进行赔偿。部分护理依赖的赔偿30%,大部分护理依赖的赔偿40%,全部护理依赖的赔偿50%,具体赔偿标准应参照本意见第二条规定执行。
四、交通费
(一)概念: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在就医或者转院治疗过程中,因需乘坐交通工具而实际发生的费用。
(二)法律依据:
1、《侵权责任法》第16条
2、《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三)计算公式:交通费赔偿金额=就医、转院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以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票据为准,有关票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次数相符合)
(四)审理标准:
《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赔偿标准的会议纪要》第4条 交通费应当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护理人员距就医单位的远近、护理人数、住院时间、病情来确定,以正规票据或合理支出为准。
五、住宿费
(一)概念:住宿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到外地治疗时,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而需要居住在旅馆或者租房等所支出的费用。
(二)法律依据:
1、《侵权责任法》第16条
2、《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
(三)计算公式:住宿费赔偿金额按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可按照100元/天计算,最新标准调整为每天230元/320元)
四)审理标准:
《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赔偿标准的会议纪要》第5条 住宿费应根据赔偿权利人及其必要的护理人员的实际情况确定。在受害人住所地住院的,住宿费不予赔偿;根据病情需要或医生建议转外地就医的,受害人和护理人员的住宿费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
(一)概念: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本人及其护理人员在住院治疗期间必要的饮食消费补助。
(二)法律依据:
1、《侵权责任法》第16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三)计算公式: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省内)/50元(省外)×住院天数(最新标准调整为每天80元/100元)
四)审理标准:
《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赔偿标准的会议纪要》第6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应参照本市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每天以30元计算。
七、营养费
(一)概念:营养费是指受害人在诊疗期间,为了及时恢复健康,在医生的指导和要求下,为购买营养物品所支出的费用。
(二)法律依据:
1、《侵权责任法》第16条
2、《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三)计算公式:营养费=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暂按照20元左右/天标准计算。
四)审理标准:
《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赔偿标准的会议纪要》第7条 营养费应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每天以20元计算。
八、残疾赔偿金
(一)概念:残疾赔偿金是指受害人身体被致残而导致其收入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给予受害人一定数额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
(二)法律依据:
1、《侵权责任法》第16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三)计算公式: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6420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8689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6420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8689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6420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8689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
【具体伤残赔偿数额(以受害人在60周岁如下为例)】:
1、城镇居民:
一级伤残为26420元× 20年=528400元;
二级伤残为528400元× 90% =475560元;
三级伤残为528400元× 80% =422720元;
四级伤残为528400元× 70% =369880元;
五级伤残为528400元× 60% =317040元;
六级伤残为528400元× 50% =264200元;
七级伤残为528400元× 40% =211360元;
八级伤残为528400元× 30% =158520元;
九级伤残为528400元× 20% =105680元;
十级伤残为528400元× 10% =52840元。
2、农村居民:
一级伤残为8689元× 20年=173780元;
二级伤残为173780元× 90% =156402元;
三级伤残为173780元× 80% =139024元;
四级伤残为173780元× 70% =121646元;
五级伤残为173780元× 60% =104268元;
六级伤残为173780元× 50% =86890元;
七级伤残为173780元× 40% =69512元;
八级伤残为173780元× 30% =52134元;
九级伤残为173780元× 20% =34756元;
十级伤残为173780元×10%=17378元
(四)审理标准:
《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赔偿标准的会议纪要》第8条 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按照城乡居民经常居住地及其主要生活来源确定。丧葬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
(一)概念:残疾辅助器具费是指受害人因人身伤害致残,为补偿其丧失的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备的生活自助器具,如假肢、轮椅、医用拐杖、腰支架等并因此支出的费用。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期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其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必要时司法鉴定。
(二)法律依据:
1、《侵权责任法》第16条
2、《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三)计算公式:残疾辅助器具费=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四)审理标准:
《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赔偿标准的会议纪要》第9条 残疾辅助器具的配置标准为普通适用型,配置费用、更换周期、修理费用应当严格按照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
十、丧葬费
(一)概念:丧葬费是指受害人因人身伤害失去生命,受害人的亲属为了处理其丧葬后事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二)法律依据:
1、《侵权责任法》第16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三)计算公式:丧葬费数额=陕西省2014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2119元/12×6月 = 26059.50元
十一、被抚养人生活费
(一)概念:被抚养人生活费是指受害人因人身伤害致残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情况下,给予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一定数额的生活费用,以维持其正常生活.
(二)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三) 计算公式: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8464元/年 ×(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7901元/年×(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2)、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有无其他身后来源18-60周岁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8464元/年 ×20;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7901元/年 ×20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8464元/年×[20年-(被扶养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7901元/年×[20年-(被扶养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8464元/年×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7901元/年×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不考虑伤残赔偿指数)
十二、死亡赔偿金
(一)概念:死亡赔偿金是指在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失去生命的情形下,由赔偿义务人给予其家属的一定赔偿费用。 (二)法律依据:
1、《侵权责任法》第16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条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死亡赔偿金按其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因同一起交通事故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按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暂时无法确认的,赔偿费用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保管,待死亡人员身份确定后转交赔偿权利人。
(三)计算公式:(交通事故中城镇农村同命同价,其他人身伤害区分)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6420元× 20年= 528400元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6420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6420元×5年= 121830元
十三、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概念: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受害人遭受严重的人身伤害深受残疾或者死亡的情形下,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在精神上遭受巨大创伤,基于此要求赔偿义务人给予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一定数额的赔偿。
(二)法律依据:
1、《侵权责任法》第22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四)审理标准:
《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赔偿标准的会议纪要》第十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后果严重的,致害人负有全部或者主要过错责任的,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应按下列情形给予赔偿:
(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受害人情节严重的,应当在5000元以下赔偿;
(二)侵害他人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的应当在10000元以下赔偿;
(三)造成他人毁容、严重脱发、生理功能丧失等身体损害后果严重或者死亡的应当在50000元以下赔偿。
注:根据陕西省统计局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
1、 2015年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420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689元。
2、2015年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8464元;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7901元。
3、根据陕西省统计局公布数据,2015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5689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