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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犯诈骗罪,并且是累犯,公诉机关建议从重处罚,张换霞律师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少刑

发布者:张换霞|时间:2020年08月05日|143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2018年6月7日,被告人胡某某通过手机APP“快手”添加被害人闫某某为好友后,谎称自己是横山区“王某某”并拥有多处煤矿,有能力为被害人入股煤矿并可获得高额回报。在取得被害人信任后骗取闫某某共计5000元。

2018年10月起,被告人胡某某通过手机APP“快手”和微信添加被害人张某为好友后,谎称自己是横山区“王某某”并在神木拥有多处煤矿,有能力为被害人入股煤矿并可获得高额回报。在取得被害人信任后骗取张某共计16200元。

2018年11月16日,被告人胡某某通过手机APP“快手”和微信添加被害人刘某某为好友后,谎称自己是横山区“王某某”并拥有多处煤矿,有能力为被害人入股煤矿并可获得高额回报。在取得被害人信任后骗取刘某某共计5000元。

以上被告人胡某某诈骗共计26200元。

2012年7月30日被告人胡某因犯诈骗罪被原横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2018年11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另查明:被告人胡某某于2012年7月30日因犯诈骗罪被陕西省榆林市原横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张换霞律师接到委托后,梳理整个案件的细节,给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胡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在法院审理期间给三被害人足额退赔并得到三被害人的谅解,公诉机关量刑建议过高,请求从轻处罚,且有书证取款凭证、转账记录、被告人的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提取笔录、辨认笔录、证人曹改芳的证言、被害人闫某某、张某、刘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案件结果:

被告人胡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3日起至2020年5月22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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