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置的嫁妆,通常情况下并不被视为夫妻的共享财產。
只有在婚前就已经支付完毕的嫁妆才可能排除在夫妻共享财產的范畴之外;如果该嫁妆是在男女双方正式缔結婚姻关系之后支付的,根据相关法规,则应该归类为夫妻共享财產。
但是,如相关方在婚约中另有明确约定的,则应以其约定为准。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