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之后,当事人可以通过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以主张退还彩礼的权益。
法院是否会支持这种退回彩礼的诉求,则需依据案件的具体事实与情况予以评估判断。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若满足特定条件,法院可支持全额退还或按比例退还彩礼。
同时,法律明确禁止以高昂彩礼作为婚姻成立的条件。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以下三种情形下,当事人有权要求返还彩礼:
1.双方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即在支付彩礼后,未能建立正式的婚姻关系,原则上应当返还彩礼。
这是对彩礼问题的基本规定,其前提条件是未建立婚姻关系,并且已经支付了彩礼费用。
2.虽然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并未共同生活。
在此情况下,男女双方已经完成了结婚所需的法定程序,符合合法的婚姻关系,但实际上并未共同生活。
3.婚前支付彩礼导致支付方生活困难。
彩礼通常是在结婚前赠予对方的贵重物品,金额较大,这种情况是指在支付彩礼后,导致支付方经济状况恶化,生活陷入困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