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明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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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的效力认定

发布者:刘明军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离婚 |1154人看过

案件描述

男方与女方是大学同学,恋爱四年后于2000年结婚,婚后男方因工作上的不顺,整日酗酒抽烟,性情大变,回到家对儿子非打即骂,女方及家人多次劝阻未果,2009年女方不堪重负拟定了一份夫妻财产分割协议,要求将二人居住的房屋(男方婚前个人财产)归自己所有,并要求争取儿子的抚养权,男方未提出异议,也在协议上签了字。随后二人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经过机关人员的悉心劝导,男方也有悔改之意,于是女方也同意先不离婚,给男方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然而此后男方并未如承诺的那样改正自己的行为,并愈演愈烈,还学会了赌博。2011年底女方拿着当初双方签订的夫妻财产的分割协议来到法院,要求判决二人离婚,并且按照夫妻财产分割协议的内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男方则认为自己没有生活来源,不同意将房屋过户给女方,女方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解析:该案涉及到司法解释三第14条规定。

本案中要想知道女方的主张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就是双方签字的离婚夫妻财产分割协议是否生效。根据司法解释三第14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原因:以登记离婚为目的订立的夫妻财产分割协议是一种处分身份关系的涉及财产利益的合同,并且这种合同是附生效条件的,即双方登记离婚。本案中夫妻二人到婚姻机关后经过调解和好了,因此当时以登记离婚为生效要件的夫妻财产分割协议并未生效,该房屋是男方婚前自己购买的,不因婚姻关系的缔结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关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应该征求孩子的意见,而且结合实际情况选择更有利于孩子成长的一方抚养,本案中男方没有生活来源,而且有不良生活习惯,女方相比较更适合抚养孩子。最终法院判决房屋归男方自己所有,孩子归女方抚养,男方定期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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