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与B、C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赣0821民初277号之一
原告:A,男,1965年4月5日生,汉族,安福县,住安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A,男,1967年4月22日生,汉族,吉安县,住吉安县XX,
被告:A,女,1966年7月25日生,汉族,吉安县,住吉安县XX,
原告A与被告B、C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12月27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元,减半收取计33元,由原告A负担,
审判长 肖 焰
审判员 A
审判员 B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