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民间借贷有关的司法解释对法律容许的民间借贷利息上限进行了多次调整,法律容许的民间借贷利息上限如下:
一、借款合同成立于2019年8月20日后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利息: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二十七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人民法院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利息:不超过年利率的24%,已经支付的利息在年利率36%以内的,可不予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8.6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