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晓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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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沙坪坝区执业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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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债权人是否有刑事责任

作者:蔡晓波律师时间:2022年01月1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59次举报


一、虚假债权人是否有刑事责任


虚假债权人存在转让行为,如果数额较大的,将会构成合同诈骗罪,犯罪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二、犯合同诈骗罪可以判缓刑吗


根据刑法规定,犯合同诈骗罪如果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经综合考量,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可以判处缓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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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晓波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2010年担任专职律师至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重庆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重庆智统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沙坪坝区
  • 执业单位:重庆智统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00120********6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工程建筑、房产纠纷、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