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冬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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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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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

发布者:李冬丽律师|时间:2018年07月05日|分类:金融证券 |9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1. 民间借贷被告不到场可以缺席开庭判决

  2. 民间借贷如果没有借款转账凭证通过其他证据也可认定借款事实

  3. 民间借贷利息法律保护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

附部分判决内容:殷华平、丁春容共同提供的证据借条、还款协议书、中国农业银行卡业务回单、通话记录,能够反映殷华平、丁春容与丁志超存在借贷的事实,双方之间的民事借贷法律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遵守。丁志超下欠殷华平、丁春容借款本息计63万元,有丁志超出具的二份借条和还款协议书可以证实,丁志超未按还款协议书的约定在2016年归还借款本息计63万元,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继续清偿借款本息计63万元的民事责任,故殷华平、丁春容主张要求丁志超承担偿还63万元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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