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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交通事故证明书的交通事故案件

发布者:孙超|时间:2021年03月01日|53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刘某与死者系夫妻关系,徐某系长子,徐某一系徐有次子。2017年2月15日,上述三人申请参加诉讼(原告在诉讼期间过世)。2016年8月29日4点40分许,孟某驾驶黑A×××××号福田牌重型普通货车,与死者相撞,造成死者受伤的交通事故。同年11月22日,哈尔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XXXX大队出具哈公交证字[2016]第XXXX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对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基本情况、交通事故基本事实、交通事故证据、检验、鉴定结论及适用法律、法规、责任划分意见进行记载,其中适用法律、法规、责任划分意见部分记载内容为:“根据以上情况,当事人孟某自述正常通行,另一方当事人死者(诉讼前一直昏迷,植物人状态)至今无法回答询问。该路口设有交通信号,因为路口监控录像没有连接,又没有证人证明事故经过,所以该起事故成因无法查清。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五十条之规定,出具交通事故证明。”交通事故发生当日,伤者被送至黑龙江省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出院时间为2016年9月19日,实际住院天数为21天。门诊诊断为颅脑损伤,出院主要诊断为颅脑损伤,其他诊断为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挫裂伤、双侧创伤性硬膜下血肿、颅骨骨折、头皮血肿、面部擦伤、脑疝、闭合性胸外伤、右侧肋骨骨折、右侧胸腔积液、双肺挫伤,出院医嘱为继续治疗、定期复查、随诊。住院期间花费住院费共计194651.46元、材料费347.70元、两次打印费分别为74.5元、71元。2016年9月19日,伤者转入哈尔滨XX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出院时间为2016年11月24日,实际住院天数为66天。门诊诊断为脑外伤术后,出院主要诊断为脑外伤术后,住院期间花费住院费共计10888.74元。2017年1月4日至2017年2月7日,徐有再次到哈尔滨XX医院进行住院治疗,住院天数为34天,住院期间共计花费住院费1917.68元。2017年2月7日,徐有继续在哈尔滨XX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出院时间为2017年2月11日,伤者于当日死亡,死亡原因为脑外伤术后。实际住院天数为4天。门诊诊断为脑外伤术后、××,出院主要诊断为脑外伤术后,其他诊断为××,住院期间花费住院费共计441.10元。经刘某、徐某、徐某一申请,通过哈尔滨市XXXX法院摇号确认,委托黑龙江XX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该鉴定中心作出黑新讼司鉴中心[2017]病检字第XX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交通事故与死亡之间因果关系的参与度法医学理论参考系数为100%;2.被鉴定人生前至死亡需2人护理;3.伤后5个月需加强营养。本次鉴定共计花费12000元。诉讼过程中,三原告放弃关于停尸费的主张。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孟某驾驶重型普通货车与骑自行车行驶的死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伤后医治无效死亡的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本案属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根据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技术司法鉴定意见书,孟某驾驶车辆行车制动不合格,死者使用的自行车车闸不合格,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本起交通事故的事故成因无法查明,法院依据现有证据亦未能查明事故成因,也无法排除自行车车闸不合格是该起交通事故介入因素的可能性,故死者亦应当对本次交通事故导致的损害后果承担30%的责任,孟某承担70%的责任。

本案的重点在于,交警部门没有出具事故认定书,只是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同时事故发生后伤者一直处于昏迷状态,几个月后死亡,使得诉讼的难度有所增加,后经过律师积极的法庭辩论,为原告争取了较大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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