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小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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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医疗纠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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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子女如何主张抚养费及监护权能否变更?

发布者:杨小庆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9日|分类:婚姻家庭 |384人看过

问:孩子刚满8岁,夫妻离婚后随父亲生活。其后,父亲在一次交通事故中死亡,母亲一直对孩子不管不顾,也从未支付过抚养费,如今孩子只能跟随爷爷生活。请问:1、小孩母亲拒绝支付抚养费,该如何维护孩子的权利 2、小孩母亲不履行监护职责,爷爷可以申请作孩子的监护人吗

答:1、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本案中,直接抚养孩子的父亲因车祸死亡,孩子的母亲更应该继续支付抚养费,直至未成年子女成年。母亲不支付抚养费是违法的,孩子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至法院,要求母亲继续承担抚养费用。

2、依据《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法院则依法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最终确定孩子的监护人。本案中母亲既不同意直接抚养孩子,又不支付相关抚养费用,从未履行过监护职责,明显不适宜担任孩子的监护人。在父亲死后,孩子实际上也一直由爷爷进行监护,从保护未成人的合法权益及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角度考虑,爷爷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监护关系。

作者单位: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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