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德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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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县电力局与李某某 、苏某某、姚某某、张某某、钟某某、钟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发布者:王德科律师|时间:2017年07月27日|分类:侵权 |47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三原告的房屋及其它财物在火灾中受损,应由火灾责任人予以赔偿。被告某某县电力局违规将电表及电表箱安装在木板墙上,为火灾的发生埋下了隐患,应对火灾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火灾是由电表箱起火引起的,电表及电表箱的产权人及管理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全国供用电规则》第57条(1)款规定,低压供电的,以供电接户线的最后支持物为产权分界点,支持物属供电局。电力工业部《供电营业规则》第47条规定,“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范围,按产权归属确定。责任分界点按下列各项确定:公用低压线路供电的,以供电接户线用户端最后支持物为分界点,支持物属供电企业……。《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用电计量装置,应当安装在供电设施与用电设施的产权分界点。按照近年的电网改造政策,电表以上的下火线,即进入表箱的电源线由国家网改资金解决,电表以下是用户的,而电表箱也是供电企业管理的,那么供电企业与用户的产权分界点应是用户电表箱出线下方的保险盒,此处如无保险盒,应是电表出线的第一个支持物。因此,本案中某某县电力局作为电表箱的维护管理者,亦应被视为该电表箱的产权人对待,其应对电表箱起火所造成的三原告的房屋及其它财产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某某县电力局关于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辩解理由不成立,依法不予支持。被告张某某、钟某某、钟某某对本次火灾的发生无过错,且均为火灾的受害者,对三原告的损失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某某县公安消防大队核定的三原告房屋损失明显偏低,且原告提出了异议,而汉中市汉台区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程序合法,且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因此,三原告的房屋损失应依据汉中市汉台区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结论来认定。原告李某某、苏某某要求被告除赔偿其房屋损失外,还应按照某某县公安消防大队的核定结果赔偿其日用杂物等财产损失的请求合情合理,依法应予支持。三原告要求被告承担鉴定费的请求合理合法,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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