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权某1对本案所涉《借条》是否由刘某出具以及借款事实是否存在持有异议,但其在二审审理期间的诉讼行为与其上诉请求相互矛盾,且上诉人权某1未向人民法院就该借条是否由刘某出具申请笔迹鉴定,亦未提交相应证据证实其上诉主张。原审法院结合《借条》、刘某《户籍证明》等身份证明资料,认定本案借款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因本案所涉债务发生在上诉人权某1与被上诉人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上诉人权某1称刘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赌博的行为,该借款并未用于家庭生活,系刘某的个人债务,但其未提供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上诉人权某1不能证明被上诉人张某知晓其与刘某之间婚姻生活状况,且权某1与刘某在《离婚协议》中对债务分担的约定,未征得债权人张某同意,不得对抗本案债权人张某。故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本案债务系权某1与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判令由上诉人权某1与被上诉人刘某共同偿还并无不当。另,本案不存在法定中止诉讼情形,原审法院程序合法。
下一篇
李某某、西安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李某某、孙某某、汉中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安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上一篇
某某县电力局与李某某 、苏某某、姚某某、张某某、钟某某、钟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