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德科律师

  • 执业资质:1610720**********

  • 执业机构:陕西兴振业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公司法法律顾问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权某1与张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者:王德科律师|时间:2017年07月27日|分类:债权债务 |38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权某1对本案所涉《借条》是否由刘某出具以及借款事实是否存在持有异议,但其在二审审理期间的诉讼行为与其上诉请求相互矛盾,且上诉人权某1未向人民法院就该借条是否由刘某出具申请笔迹鉴定,亦未提交相应证据证实其上诉主张。原审法院结合《借条》、刘某《户籍证明》等身份证明资料,认定本案借款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因本案所涉债务发生在上诉人权某1与被上诉人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上诉人权某1称刘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赌博的行为,该借款并未用于家庭生活,系刘某的个人债务,但其未提供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上诉人权某1不能证明被上诉人张某知晓其与刘某之间婚姻生活状况,且权某1与刘某在《离婚协议》中对债务分担的约定,未征得债权人张某同意,不得对抗本案债权人张某。故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本案债务系权某1与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判令由上诉人权某1与被上诉人刘某共同偿还并无不当。另,本案不存在法定中止诉讼情形,原审法院程序合法。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