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凌羽律师网

西宁律师岳凌

IP属地:青海

岳凌羽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合同纠纷

  • 服务时间:09:00-21:59

  • 执业律所:青海言度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5897142301点击查看

申请人青海XX公司与A申请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仲裁裁决一案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岳凌羽|时间:2020年12月02日|22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青海XX公司与A申请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仲裁裁决一案民事裁定书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宁法仲字第49号申请人:青海XX公司,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A,青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A,男,198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西宁市城东区,委托代理人A,青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A,青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青海XX公司与被申请人A申请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仲裁裁决一案,A于2015年1月19日向西宁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西宁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2015)宁仲裁字第69号仲裁裁决,青海XX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人青海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A、被申请人B的委托代理人C、D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开庭审理中,申请人青海XX公司当庭提出撤回其撤销西宁仲裁委员会(2015)宁仲裁字第069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青海XX公司撤回撤销仲裁的申请,是自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当依法准予其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青海XX公司撤回撤销西宁仲裁委员会(2015)宁仲裁字第69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青海XX公司负担;余200元退回青海XX公司,审 判 长  A代理审判员  B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祁 雪

  • 全站访问量

    25484

  • 昨日访问量

    32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岳凌羽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