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岳凌羽|时间:2020年08月11日|17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宁法仲字第28号申请人:青海XX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191732-6,住所地西宁市XX,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A,青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A,女,蒙古族,1993年5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8231993XX**,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XX*单元*室,被申请人:A,男,汉族,1989年9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41989XX**,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A,青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A,青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青海XX公司与被申请人A、B申请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仲裁裁决一案,A、B于2015年1月19日向西宁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西宁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2015)宁仲裁字第074号仲裁裁决,青海XX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人青海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A、被申请人B、C的委托代理人D、E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开庭审理中,申请人青海XX公司当庭提出撤回其撤销西宁仲裁委员会(2015)宁仲裁字第074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青海XX公司撤回撤销仲裁的申请,是自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当依法准予其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青海XX公司撤回撤销西宁仲裁委员会(2015)宁仲裁字第074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青海XX公司负担;余200元退回青海XX公司,审 判 长 A审 判 员 XX代理审判员 张洁琼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祁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