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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等抢劫二审刑事裁定书

发布者:岳凌羽|时间:2020年08月09日|19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4)宁刑终字第198号原公诉机关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A,女,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12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宁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A、B,青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A,女,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12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宁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A、B,青海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于某某,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宁市第二看守所,上诉人A,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宁市第二看守所,上诉人A,男,2008年6月27日曾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又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12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8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宁市第二看守所,上诉人A,女,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12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8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宁市第二看守所,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审理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某某、张某某、A、赵某某、庞某某、B犯抢劫罪,于2014年9月9日作出判决(2014)中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A、B、C、赵某某、D、E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A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A及其辩护人B,上诉人A及其辩护人B,上诉人A、赵某某、B、C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14)中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发回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A审判员  赵丽艳审判员  B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C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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