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旭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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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工程建筑合同纠纷房产纠纷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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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经典案例

发布者:高旭东律师|时间:2017年03月25日|分类:合同纠纷 |628人看过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成功案例

焦点:挂靠实际施工人“跑路”,被挂靠施工企业承担履行施工合同的全部责任。

案情:

东莞市居民樊**自筹资金欲修建一桩商住楼,实际施工人“包工头”**签订了工程承包施工合同,该工程承包施工合同采取了实际施工人**“挂靠”东莞市某建筑工程公司的方式办理了报建手续。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实际施工人**以合同承包价过低,无法完成工程为由,带领施工队伍撤离工地,下落不明。这样,工程一搁就是半年,樊**一筹莫展!高旭东律师动员樊**状告施工合同的被挂靠单位东莞市某建筑工程公司,要求法院判令其履行合同,而樊**称已咨询了其他律师,“包工头”**没有施工资质,施工合同无效,官司很难打赢。而高旭东律师以丰富的办案经验和缜密的分析意见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樊**终于下决心委托高旭东律师代理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东莞市某建筑工程公司的代理律师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抗辩要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最终,高旭东律师赢得了官司,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按照原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限期完成案涉工程的建设义务。被告东莞市某建筑工程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高旭东律师办案体会:律师代理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不能仅知晓法律条文,还要懂工程设计、懂工程现场的施工过程,还要弄明白工程造价的构成,具备这些能力,可以实现说服法官支持自己观点的效果。

二、借款合同成功案例

焦点:个人委托进行的财务审计结论,对公司没有法律约束力

案情:

20143月份,东莞市厚街镇一家贸易公司(以下简称“A贸易公司”化名)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起诉同是东莞市厚街镇的一家鞋业公司(以下简称“B鞋业公司”化名),诉求归还借款人民币123万元。原告A贸易公司的主要证据,一是原告A贸易公司向被告B鞋业公司的香港母公司汇款20万美金的银行凭证;二是一份当地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被告B鞋业公司的《财务尽职审查报告》,该报告中的“其他应收款”项目有“借款人民币123万元”的记载内容。

高旭东律师代理被告B鞋业公司的应诉答辩要点:一是被告B鞋业公司系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从未与原告A贸易公司发生过借款合同法律关系;二是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尽职审查报告》,系案外人个人委托做出的,未经被告公司股东会确认,对被告公司缺乏约束力。

   一审法院采纳和支持了高旭东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A贸易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高旭东律师办案体会:

律师代理诉讼案件,要仔细研究对方的证据,善于发现对方证据的“漏洞”,巧妙利用原告证据的瑕疵,死死咬住不妥协、不放手,取得最后的胜利。

三、股东权益纠纷典型案例

焦点:投资人意图以汇款人的名义诉求返还投资款,得不到法律支持。

案情:

东莞市厚街镇的一家鞋业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化名】,在20138月份召开股东会,决定股东增加投资款,其中,一家外国法人股东【以下简称“B公司”化名】承诺增资,B公司随后通过“C女士”的个人账户向A公司交付了首期增资款人民币100万元。后来,B公司与A公司关系恶化。201410月份,C女士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起诉,要求A公司返还人民币100万元。

高旭东律师代理被告应诉的答辩要点:A公司所收原告汇款人民币100万元,是原告代B公司认缴的出资额,原告本人非股东会决议的增资主体,更不是被告公司股东,原告与被告公司不存在任何权利义务关系,其对代B公司认缴的100万元人民币没有法律上的返还请求权,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

   一审法院采纳和支持了高旭东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C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高旭东律师办案体会:

律师代理被告当事人答辩,首先要从法律关系入手,从权利义务关系方面论证原告有没有权利起诉被告,有没有“阴谋”!在本案中,很显然,B公司与A公司关系恶化,B公司想从A公司那里要回增加出资的100万元人民币,只能启动对A公司的停业清算程序,不划算,就想了一招,让汇款人直接起诉返还。没想到遇到了被告资深律师的有力抗辩,未能如愿。

四、劳动合同纠纷成功案例

焦点:劳动者“罢工”后诉求巨额经济赔偿,得不到法律支持。

案情:

东莞市厚街镇的一家鞋业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化名】在20139月份发生了一起数十名员工群体“罢工”事件,A公司对参与罢工的员工全部“开除”。随后,A公司就收到了当地劳动仲裁庭的应诉通知,得知被开除的员工申请了数拾万元的经济赔偿。有人说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了这么多员工的劳动合同,赔定了!

   高旭东律师接受A公司的委托后,仔细查阅了劳动合同和公司的规章制度,对A公司做出了“有机会争取胜诉”的判断。

高旭东律师代理被告应诉的答辩要点:申请人在认职期间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存在违法行为的事实。第一、被诉人证据《东莞**鞋业有限公司规章制度》对员工“罢工”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第二、申诉人与被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入职保证书》约定劳动者有“……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行为,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第三、被诉人解除与申诉人的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26、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即可以单方依法解除,也可以双方协商解除。……39、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劳动仲裁庭采纳和支持了高旭东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驳回了原告的申诉请求。

   众申请人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又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经开庭审理后做出了与劳动仲裁裁决书一致的判决。

高旭东律师办案体会:

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案件的代理,应当积极组织证据证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寻找公司规章制度的依据。本案,表面上看员工“罢工”是为了表达诉求,有合理性,但是从公司内部管理的角度看,又具有“违规性”,关键看劳资双方有没有约定,有约定就应当遵守,违反约定就是违法,用人单位应当积极寻求司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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