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这是胡律师刚出道不久的一宗案件。委托人卢XX陈述以下信息:
其在2001年4月跟吴XX签订一份《钢材供需合同》,约定向吴XX负责施工的某工业园的建筑工地供应钢材;8月又与吴XX签订了一份《水泥供需合同》,约定卢XX为同一工地供应水泥。合同签订后,卢XX先后对吴XX供应钢材10批次,水泥8批次。但吴XX在支付货款时违约。2001年9月18日和27日,吴XX分别向卢XX出具水泥《结账单》和钢材《欠款单》。确认其时尚欠水泥款25万余和钢材款63万余元。随后于10月又支付9万余元。尚欠79万余元及利息。
常年追讨不果,卢XX遂委托胡长明律师将吴XX及其任职公司(吴系某建筑总公司宝安分公司的项目经理)告上法庭要求支付货款成讼。
遭到的抵抗:
在法庭上,吴XX否认卢XX的上述陈述事实,辩称钢材款金额不对,水泥款则根本为子虚乌有之事,《结账单》等是在原告卢XX以暴力威胁强迫下签字的(并称其在2002年1月1日向当地派出所报了案,要追究卢XX的刑事责任),并申请法庭对此进行调查以及对水泥部分中止审理,待查明刑事部分后再审理民事部分,还提交了一份派出所对吴XX的询问笔录。
律师分析:
本案成败的关键是证据。本案双方对事实的描述尖锐对立,如何让法官采信,那就是组织证据,让证据说话。这就是胡长明的高超之处。他指出证据上有吴XX的签章和公司的印章,可谓铁证。而吴XX企图否认水泥款,虽然其有报案,有公安笔录等,但其陈述有疑点,不足以推翻原告的证据。
结论:
法庭采信胡长明的意见,认为该案没有刑事立案,且吴XX所称卢XX强迫之场所“XX西餐厅”乃一公共场所,未设包房。不具备吴某辩称的暴力胁迫条件;对吴某所作辩述不予采信。结果法庭判令吴XX支付原告钢材和水泥款项70多万元。其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后来二审也维持了一审的判决。
趣事:
卢XX还有几宗难度较大的案件都委托胡长明代理,结果件件胜诉。卢XX很高兴,就在儿子大学毕业后把儿子交给胡长明,希望能得到他的指点。就这样,胡长明有了第一个徒弟,该徒弟后来成为胡长明长期的合作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