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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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发布者:杨潇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710人看过

笔者在处理离婚案件的时候,经常碰到这个问题,配偶在婚姻关系期间在外所欠的款项,自己是否需要承担?哪些是夫妻的个人债务,哪些是夫妻的共同债务,这点在实践中有时会很难区分。

一般而言夫妻个人的债务是指一方从事无关家庭生活的行为所产生的债务。一般包括: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2、夫妻一方擅自资助没有抚养义务的人所负的债务;3、夫妻一方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并且没有将上述收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4、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5、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所负的债务,或者夫妻分居期间所负的债务。

笔者曾经碰到一个案例。甲乙系夫妻,甲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独立开办了一家公司,该公司主要从事的是非法经营活动,且乙并不知情。后甲因从事非法经营活动而承担刑事责任,对外也欠下了巨额欠款,此时债权人将乙告上法庭,要求乙偿还甲的欠款。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四十三条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在本案中,笔者认为,甲从事非法经营活动,乙并不知情,甲的经营所得也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的开支,甲乙双方早已分居多年,乙不应当对甲从事非法经营活动产生的债务承担责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或国家禁止性经营活动造成亏损所引起的债务,如果配偶另一方事先并不明知,或虽事后知道但已明确表示反对的,则此债务应作为非法经营或国家禁止性经营活动一方的个人债务来认定和处理。

让我们再看看另一个案例,甲乙系夫妻,甲犯故意伤害罪,造成丙伤残,丙要求甲乙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此时乙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呢?笔者认为,乙不用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该笔债务并非是因夫妻共同生活而形成的,此时自然不能认定成夫妻共同债务,乙对该债务自然无需承担责任。夫妻一方对外侵权之债,应当是侵权人的个人债务,应当由其侵权人个人承担,其配偶对外没有义务赔偿。

还有一种情况,甲乙系夫妻,甲对外提供担保,担保丙向丁承担还款责任。后丙无法还款,丁是否可以起诉甲乙共同承担担保责任?笔者认为,如果该担保中甲没有获益,或甲没有将获益的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乙无需还款。因为该笔债务并非夫妻共同债务,乙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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