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方案”是1994年5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95方案”是1995年12月13日发布的。两者区别有很多,但是最显著的区别还是表现在房屋产权人的归属上。
“94方案”第三条规定:“购买成本价公有住房的对象,应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其同住成年人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95方案”第五条规定:“购买公有住房的对象为获得新分配住房的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职工和在住所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年满18周岁的同住成年人。职工家庭内有多人的,应协商确定购房人,协商不成的,不办理购房手续。职工家庭购房时,可申请共有产权。共有人必须是前款规定的购房对象。共有人再购买时合并计算购房面积。承租人死亡或迁离本市的,应变更租赁户名办理购房手续。”“94方案”房地产权证上只能写一个人的名字,由家庭人员协商将某位成员的名字写在房地产权证上;而若是按照“95方案”购买售后公房,那同住人在当初购买该公房时应有内部协议,内部协议应当写清将来产权的归属,否则就不能出资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