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德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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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抵押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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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不明带来的风险

发布者:孙德申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792人看过

内容提要:

在合同中对于关键内容的约定应当明确,否则,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有这样一个案例:甲将自己的住房一套,通过中介出售给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房屋的价格是50万元,乙于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三日内支付给甲25万元,甲将房屋过户登记至乙名下。下余25万元在乙从银行取得贷款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甲。合同签订后,乙支付给甲购房款25万元,房屋过户登记至乙名下。之后,乙一直不支付下余购房款。甲催促乙支付购房款,乙称正在办理银行贷款。房屋过户一年后,甲方多次催要购房款未果,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乙立即支付下余的购房款25万元。乙辩称:我一直在办理贷款手续,由于各个银行的政策不一致,在一个银行不能贷款时,就找下一个银行办理。总之,正在办理贷款,根据合同约定办理好贷款后再支付给甲下余的购房款。甲针对乙的答辩称,当时说的是三个月内办理好贷款,如果三个月内办不好贷款,就无条件支付下余的购房款。乙说,当时不是这样说的,如果是这样说的,怎么不写入合同?

朋友们,你遇到过这样的案例吗?如果你是法官你会怎么判决?这确实是个有争议的问题,确实是个让法官为难的问题。

从甲的角度说,甲出售房屋想得到购房款,而且是越快越好,可能当时表达的意思是给对方三个月的时间办理贷款,超过三个月,不论是否得到贷款,都应当给付下余的购房款。

从乙的角度说,乙说的可能是真实的。乙是为贷款的事到处奔波,可惜至今没有得到贷款。自己确实没有能力一次性支付50万元的购房款,贷款是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前提条件。现在没有得到贷款不是自己不努力,而是银行基于政策原因,不给贷款。

双方说的都有道理。

对于该案难以得出唯一正确的答案。

从合同解释的角度考虑,合同解释的方法首先是文义解释。从文义方面进行解释即对字面意思进行解释。从字面意思看,给付下余购房款的条件是乙取得贷款,给付时间是取得贷款后三日内。按照这样的理解,只要乙一直去办理贷款,一个银行不给,再换一个银行。在办理贷款程序结束之前,没有给付下余的购房款,不属于违约。这样理解合同,对于乙是有利的。

但是合同中没有约定如果不能得到贷款或者说一直不能得到贷款应该怎么办。对于贷款,正常的理解是去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如果银行不签订就认定不能得到贷款。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不能得到贷款时下余购房款如何支付。给付购房款是乙的义务,无论是否取得贷款,都不能免除乙给付购房款的基本义务。在不能取得银行贷款时,乙应当在合理期限内给付下余购房款。至于乙办理贷款的时间应当有一个合理的限制。

因此,从不同的角度看,得出的答案也不一样。

法官对于这样不能得到唯一正确的答案的案件时,往往是基于公平正义,保护交易公平的原则出发,既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又要考虑交易的公平。运用裁判规则作出判决。甲有胜诉的希望,应当说胜诉的希望很大,但是也有败诉的风险。

可见,由于甲签订合同时没有注意写清楚付款条款,导致自己不得不去诉讼,导致自己承担诉讼的风险。

对于上述案件,我作为专业律师,对于法律问题并不作过多的分析,想特别提请注意的是:合同是交易的工具,合同中有风险,要防范合同风险。

从专业律师的角度看,本案甲的风险是极其容易防范的。只要在合同中关于贷款事项约定明确,纠纷就不易发生。例如可以这样约定: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三个月的贷款期限。三个月后三日内,无论是否得到贷款,都必须给付下余购房款。如果约定清楚了,乙的辩解理由就不存在了,甲胜诉就容易多了。

可见,应当有风险意识。现在社会是专业化分工越来越细的时代,律师作为掌握法律技能的专业人员,在合同风险防范方面具有许多普通人所不具有的优势。因此,在签订重要合同时一定要咨询律师或请律师代书,可能会支出一些费用,但是相对于保护的利益而言是微乎其微的。

2014年6月18日

注:作者孙德申律师,系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合同业务团队首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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