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恒伟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上海木诚木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法债权债务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离婚案件管辖法院的最新规定

发布者:张恒伟律师|时间:2018年09月18日|分类:婚姻家庭 |1822人看过

夫妻双方离婚案件,确定管辖法院也是比较重要的,能够在自己居住地起诉当然会有不少的便利,相反,如果要去外地起诉,那不管是交通、住宿等,都会十分地不便,还会增加一些额外的费用,因此,确定离婚案件管辖法院的最新规定,下面给您简单地介绍一下。

一般情况下,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管辖法院的确认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通常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案件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特殊情况下,会有“被告就原告”的管辖规则,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离婚案件管辖法院的最新规定,下列情况适用离婚诉讼管辖特别规定:

(一)、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以上是关于离婚案件管辖法院的最新规定,但是现实生活中并没有这么简单,想要确定管辖法院需要明确的证据与资料,这些对于普通人来说并不是很容易获取,咨询木城木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能够给您提供专业的服务。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