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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家林律师
执业资质:1360119**********
执业机构: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拆迁安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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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龚家林律师|时间:2018年05月23日|分类:公司法 |395人看过
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未按期缴纳所认股份的股款,经公司发起人催缴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发起人对该股份另行募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募集行为有效。认股人延期缴纳股款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请求该认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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